昌吉州自然资源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中煤能源新疆煤电化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23276864714394 | ||
| 税务登记号 | 916523276864714394 | 法定代表人 | 尹黔昊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昌州自然资罚(土)字〔2026〕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占地 | |
| 违法事实 | 中煤能源新疆煤电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在准东五彩湾煤电煤化工工业园区西区北面办理1宗临时用地,权属为国有,用地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止。在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该公司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要求交回土地并复垦,该公司对部分临时用地进行了复垦,两条用于运煤运灰道路未拆除拒不归还。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该公司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擅自占地修建大门和进厂道路、消防站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非法占地。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非法占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对宗地一、宗地二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10283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占用的10283平方米国有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即10283㎡×10元/㎡=102830元。 对宗地三、宗地四、宗地五非法占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8474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对非法占用的8474平方米国有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8474㎡×5元/㎡=42370元。 以上罚款共计145200元。 | ||||
| 罚款金额 (万元) | 14.5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7月10日 | ||
| 处罚有效期 | 2026年7月10日 | 公示截止期 | 2027年7月10日 | 处罚机关 | 昌吉州自然资源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523007383646288 | 数据来源单位 | 昌吉州自然 资源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523007383646288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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