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04-15 |
文 号: | 新准办发〔2024〕1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区、州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力助推开发区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坚持产才融合发展、靶向引才育才,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实绩和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有效保障开发区六大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创业及用人单位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其中用人单位须为在开发区注册纳税且符合开发区经济发展战略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开发区高层次人才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标准参考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相应条件。
第四条 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全职引进或开发区培养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开发区缴纳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柔性引进的,个人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服务协议,每年在开发区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有缴纳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记录;
在开发区创业的,须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并且高层次人才所创办企业实到现金出资不低于50万元,人才本人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三)企业经营管理领域高层次人才,除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须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万元以上;
(四)在开发区用人单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参考目录编制与发布
第五条 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需求,制定发布《目录》。《目录》作为人才确认的标准,不涵盖所有人才,可结合实际情况定期调整更新。
第六条 目录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目录;
(二)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代表、专家等对目录进行评估、论证;
(三)目录经会议研究审定,由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实施。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动态考核管理,每名人才自确认当年起,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由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用人单位对人才创新成果、工作业绩、实际贡献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考核评价结果。考核合格者,继续保留高层次人才身份。
第八条 申请确认高层次人才的,按要求填写《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层次人才申请表》,报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内单位流动的,由流出、流入单位向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保留高层次人才身份。离开开发区或不再与开发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用人单位要主动向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高层次人才申请确认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或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身份,并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服务:
(一)离开开发区或不再与开发区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二)考核结果不合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其高层次人才身份,终止其享受相关的待遇服务,视情况追缴其所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工作服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或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工作服务期间出现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要,研究提出相应产业人才标准,经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纳入《目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层次人才评价确认标准参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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