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共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3-09-11 |
文 号: | 新准党发〔2024〕1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准东开发区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
开发区各内设部门,区、州各派驻单位,五彩湾镇、芨芨湖镇党委:
现将《准东开发区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准东开发区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明确开发区党政领导干部和各内设机构、各派驻单位、五彩湾镇和芨芨湖镇党委、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昌吉州党委 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昌州党发〔2016〕1号),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自治区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昌吉州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等,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班子成员、各内设机构、各派驻单位、五彩湾镇和芨芨湖镇(以下简称安委会成员单位)。
第三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准东开发区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引领,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着力完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机制,为开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二章 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开发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区州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按照“党政同责”要求,对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担任开发区安委会主任,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工委议事日程和向党工委工作会议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党工委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四)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工委、管委会及其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五)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科学配置职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六)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开发区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述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大力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工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州党委、政府及开发区党工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按照“党政同责”要求,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担任开发区安委会主任,对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管委会重点工作和管委会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开发区发展规划,每半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专题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四)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明确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检查、督促、指导班子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开发区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六)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明确开发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单位。
(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批准发布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奖励制度,并组织考核、奖惩。
第七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负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州党委、政府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工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党工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委会日常工作,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和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四)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指导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七)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八条 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对分管行业领域、分管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安委会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区州党委、政府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安委会成员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安委会成员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四)指导分管行业领域、安委会成员单位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监督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督促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督促重大隐患治理。
(六)组织分管行业领域、安委会成员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协助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做好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安委会成员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机制,重点对重大危险源和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风险进行管控。
第三章 开发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开发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州党委、政府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指示精神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同时考核奖惩。
(二)制定本单位、管辖行业领域发展规划时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工作要求。
(三)了解掌握管辖行业领域、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定期向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党工委、管委会,并通报安委会办公室。
(四)至少明确1名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各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五)依法设置或者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室,配备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经费、物资、装备。
(六)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重大隐患问题整改,制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每月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组织指导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八)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
(九)负责所管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制定管辖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报告本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参与或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有审查批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的安委会成员单位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职责和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职责外,还应包括:
(一)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实施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二)建立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三)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落实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四)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五)加强与公安、纪工委(监察组)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
第十一条 行业领域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职责和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职责外,还应包括:
(一)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指导性规定,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
(二)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要求,协助配合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
(三)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
(四)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纪工委(监察组)
(一)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或者启动问责调查,进一步核实认定相关单位、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并按规定落实。
(二)依规依纪依法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查处事故涉及失职渎职等职务违纪违法行为。督促落实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决定和意见。
(三)依规依纪依法对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法履行职责、秉公用权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
(一)负责管委会所属办公区域、生活区域的安全管理。
(二)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纳入党工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并纳入开发区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指导安全生产舆情监测工作;做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情况及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新闻报道工作。
(三)负责审查各单位上报党工委、管委会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四)指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协调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法治审核工作。
(五)指导监督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指导督促新闻出版机构、印刷发行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部(人社局)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职考察重要内容,作为评价和奖惩使用干部的一项约束性指标;党政领导干部在述职中报告安全生产工作。
(二)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四)开展工伤预防,监督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使用和效果评估,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协调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做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工伤)善后工作。
(五)对劳动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
(六)将安全生产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内容,做好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负责劳务派遣机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经济发展局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完善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拟订并组织实施开发区能源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区州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按照管理权限审核上报、审批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依据批复的建设项目规划,支持开发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并监督检查投资执行情况。
(三)支持相关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负责化工园区认定工作。
(四)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同时抄报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五)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布局调整,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严把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安全准入关,严格控制引进高安全风险项目,组织参与淘汰落后工艺和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能。
(六)将安全生产纳入诚信体系建设重要内容,组织协调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七)负责电力生产企业、通信、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成品油流通、加醇站、大数据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协调解决电力生产、运营和供应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八)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九)负责化工、电力、有色、冶金、机械、轻工、建材、民用爆炸物品、成品油流通、大数据、石油天然气管道、通信等工业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过程的安全监管。负责协调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电力、化工、有色、冶金、民用爆炸物品、通信等建设工程领域质量安全监督。
(十)监督指导商贸、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餐饮企业、旅游景点(酒店)、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交易市场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邮政、快递、寄递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承担开发区电力民爆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指导专委会各成员单位抓好各自环节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十三)督促指导监管企业做好职工私家车和企业内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规划建设局
(一)建立完善开发区建设规划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依据开发区规划合理开展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把安全距离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范围,监督指导落实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二)依法对开发区建设工程(包括化工、电力、有色、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矿山等建设项目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生活设施等建筑物;铁路、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矿山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含工业建设项目厂房、仓库建设使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三)负责开发区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市政道路等施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含厂房、仓库)、房屋租赁企业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建筑材料安全性能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镇燃气建设项目(含天然气站、液化气站、加气站、加氢站等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监管;负责城镇燃气门站(含门站)以内的燃气管线(包括门站至工业企业燃气入厂计量点之间的管线)的安全监管;负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加气站、加氢站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运输(含客运站、铁路货场)安全监管。
(六)负责开发区市政设施、供排水(城镇区域内供排水设施)、燃气、热力、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垃圾处理、城市规划区绿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户外广告设施等建设过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及运营安全监管;督促指导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场所安装燃气报警器。
(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车通道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城镇综合管理内容,清理消防车通道上的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以及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八)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
(九)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除矿井地下部分)。
(十)承担开发区建筑市政水利、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指导专委会各成员单位抓好各自环节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十一)督促指导监管企业做好职工私家车和企业内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局
(一)负责危险废弃物、固体废弃物处置领域安全监管。
(二)组织实施危险废弃物、固体废弃物经营资质许可和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危险废弃物、固体废弃物经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开展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四)负责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开发区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对因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而关闭的企业关闭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指导监督环保企业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环保企业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过程的安全监管。
(八)新改扩建企业在建设环保设施的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行业监管单位,由行业监管单位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评价;督促相关企业、安委会成员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九)督促指导监管企业做好职工私家车和企业内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组织起草、实施本级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拟定安全生产政策。
(二)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分析研判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情况。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情况。
(五)负责获得采矿许可矿山和输煤廊道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情况。
(六)负责督促指导煤田火区治理工程施工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七)负责电力、矿山、化工、有色、冶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园区安全评价。
(八)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负责煤矿建设项目(含井下建设)生产设备设施建设安装过程的安全监管。
(九)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
(十)根据管委会授权,依法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十一)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开发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十二)承担开发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和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十三)承担开发区危化、工贸、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指导专委会各成员单位抓好各自环节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十四)督促指导监管企业做好职工私家车和企业内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局(国资局)
(一)完善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三)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国资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督促所属国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督促所属国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五)指导监督所属国资企业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第二十条 水务局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监管;负责城镇区域之外的供、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池、堤、坝、渠、水闸)及其行洪道岸线安全监管;负责督促指导病险水库、重要水闸除险加固工作。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监管;负责企业内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蓄水池、消防水池等各类水池建设、运营的安全监管。
(四)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管辖水库防汛抢险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指导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林业、绿化安全监管,负责人工林区域防火工作及火灾、火情的预报和信息发布。
(七)指导监督监管企业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八)督促指导监管企业做好职工私家车和企业内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公安局准东分局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通行秩序,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非法违法行为;落实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辆、驾驶人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机动车报废工作;负责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行为。
(三)监督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爆)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和烟花爆竹运输、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对违规燃放行为进行查处,牵头烟花爆竹非法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四)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销售、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查处爆破作业单位违法提供爆破作业服务行为。
(五)负责焰火晚会、灯会和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及许可。
(六)配合州市场监管局准东分局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开展日常安全检查。
(七)指导两镇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八)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协助落实无人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九)负责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妨碍公务案件。
(十)承担开发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指导专委会各成员单位抓好各自环节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综治办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
(二)统筹协调涉及安全生产的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关事项。
(三)负责处置有关安全生产的网络舆情。
第二十三条 州自然资源局准东分局
(一)负责开发区地质勘探作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临时取料点的安全监管。负责查处越界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负责对依法关闭矿山(井)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单位监督检查废弃矿山(井)的治理工作。
(三)负责矿产资源地质测绘、勘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灾害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编制开发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四)负责制止和查处非法占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牵头组织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六)督促指导监管企业做好职工私家车和企业内部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州市场监管局准东分局
(一)依法做好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准入工作。
(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不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起重机械),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消防产品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对影响安全生产的工业产品、计量器具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组织打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
(四)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平台经济(外卖)行业安全监管。
(六)负责权限内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担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指导专委会各成员单位抓好各自环节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大队
(一)负责对开发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定期分析研判开发区火灾形势,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牵头负责“九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三)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承担或参加灾害事故、安全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六)承担开发区消委会日常工作和消委会办公室职责。
(七)承担开发区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指导专委会各成员单位抓好各自环节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中心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组织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信息,为安全生产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承担气象部门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
(三)组织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资质管理和升放无人驾驶气球、系留气球的审批和安全检查,督促落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培训和事故防范工作。
(四)负责牵头组织雷电灾害安全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受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履行项目业主职责,负责准东开发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受委托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工程项目质保期内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一)负责开发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二)负责开发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负责依法查处货运源头企业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社会事务管理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幼儿园、学校)和卫生系统(含社会面及企业内部医疗机构)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监督学校教学设施安全管理;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危险物品和用电、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四)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的安全管理。
(五)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三十条 五彩湾镇、芨芨湖镇
(一)负责辖区内商户(九小场所)和小微企业(含废品收购站)安全监管。统筹组织各社区对辖区内商户(九小场所)和小微企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
(二)负责组织辖区内商户(九小场所)和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负责组织辖区内商户(九小场所)和小微企业职工组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组织辖区内商户(九小场所)和小微企业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四)督促指导商户(九小场所)和小微企业(含废品收购站)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
第四章 开发区部分领域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一条 醇基燃料安全监管职责
(一)芨芨湖镇和五彩湾镇负责对辖区使用醇基燃料的商户内醇基燃料储存和使用安全条件开展监管检查,督促商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单位负责对监管企业的食堂内醇基燃料储存和使用安全条件开展监督检查。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督促各单位和两个镇开展醇基燃料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醇基燃料生产和经营行为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和经营醇基燃料行为,督促醇基燃料生产和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州市场监管局准东分局负责醇基燃料、醇基燃料盛装容器和醇基燃料专用灶具等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
(四)州公安局准东分局负责摸清每日进入开发区醇基燃料的运输情况;配合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开展管控工作,严禁违规醇基燃料从检查(卡点)站进入开发区。
(五)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负责对醇基燃料运输车辆的检查执法,禁止不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车辆违规运输醇基燃料进入辖区,依法查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运输企业、车辆、人员。
(六)规划建设局负责餐饮行业停用醇基燃料改换燃气时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涉及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履行醇基燃料消防安全职责以及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充电桩安全监管职责
(一)经济发展局负责开发区公共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充电桩和停车位改造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含建设施工期和投入运行期全过程)。
(二)规划建设局负责住宅小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充电桩和停车位改造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含建设施工期和投入运行期全过程)。
(三)各单位负责监管企业内部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充电桩和停车位改造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含建设施工期和投入运行期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职责
(一)州市场监管局准东分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查处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维修企业开展检查,整治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改装行为。
(二)州公安局准东分局负责落实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秩序专项检查,牵头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
(三)规划建设局负责督促住宅小区、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督促物业单位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消防安全管理。
(四)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五)经济发展局负责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企业落实国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制度,加强废旧蓄电池拆解回收过程的安全管控。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其他有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职责规定未尽事项或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和业务相近原则明确监管单位,并提交党工委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职责规定由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本职责规定,动态制定印发监管清单并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修订<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的通知》(新准党字〔2022〕2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准东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中各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新准安生函〔2022〕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准东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中部分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新准安生函〔2023〕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准东开发区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新准安生函〔2023〕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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