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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18 08:00:00 来源:融媒体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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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3-07-18
文  号: 新准管发〔2023〕7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开发区各内设部门,区、州各派驻单位,五彩湾镇、芨芨湖镇人民政府,投建集团能源公司:

现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18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准东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政府类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开发区财政局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各阶段主要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效益性以及工程管理的有效性,所独立进行的动态检查和实时评价。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依法审计、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

(二)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

坚持从严控制,财力量入为出的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三)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占其投资概算51%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开发区财政局对规建局、水务局、环保局等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开发区经发局应在每年年初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开发区财政局。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由开发区财政局自行开展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实施,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审计计划及组织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年初,由开发区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提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报开发区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年度计划。

 被审计单位包括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咨询服务等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采取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结(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以及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结果进行抽查等方式进行。

财政局原则上对市政、交通、水利、房建等项目投资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施工工艺复杂、涉及工程量较大的项目数量中抽取其中50%,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立项、用地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监理、设备采购、供货及竣工结(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和评价。

十一 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包括

(一)法定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补偿安置情况;

(七)工程造价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投资绩效情况。

(十)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政府类投资项目审计阶段

第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审核

(一)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应按规定及早编制规范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并向财政局报送相关资料,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不符合资料报送条件的项目不予接收。

(二)控制价编制质量与服务费挂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签定的《咨询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控制价核减率>±3%≤±5%的,扣减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的20%,控制价核减率>±5%≤±8%的,扣减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费的30%,控制价核减率>±8%≤10%的,扣减服务费的40%,控制价核减率>10%的,扣减服务费的50%。

第十三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财政局或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批准跟踪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并按要求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跟踪审计通知书。

二)跟踪审计在实施前,审计组应根据审前调查情况制订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根据项目特点突出审计重点,并报财政局批准。

三)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记载审计日记或审计实施小结。审计日记一般由跟踪审计具体负责人按实际跟踪时间按天记载,部分同类事项也可以多天记载一次。审计实施小结应根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分阶段汇总和编制。跟踪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检查审计人员的审计日记或审计实施小结,保证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各项内容得到有效执行。

在跟踪过程中,审计人员应根据要求收集相应的审计证据,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跟踪审计项目,均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及时地掌握政府投资项目的动态情况,重点掌握重大工程变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资金筹集与使用等情况,参加建设工程例会,检查并收集工程竣工决算资料。

五)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针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经财政局审核后可以阶段性审计报告、跟踪审计建议函等形式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可根据需要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

(六)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应分清审计监督职能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管理职能的界限,财政局在职权范围内给予指导、建议、处理。

(七)财政局应加强参与审计社会中介机构或外聘人员的管理,保证审计质量。对组织跟踪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纪律、执业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和相应的奖惩,考核结果与审计服务费挂钩。

第十四条 工程结(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工程验收、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决)算审核,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的审核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成本同时竣工结(算结束后1个月内,将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财政局报备积极配合财政局建立投资项目审计基本信息库。

财政局对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已完成结算审核的政府投资项目凡具备复审条件的,根据建设规模、建设类型进行抽查审计,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

三)结算复审质量与结算一审服务费挂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与社会中介机构签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结算复审核减率>±3%≤±5%的,扣减委托结算审核费的20%,复审核减率>±5%≤±8%之间的,扣减结算审核费的30%,复审核减率>±8%≤10%的,扣减结算审核费的40%,复审核减率>10%的,扣减结算审核费的50%。

四)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组织的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结(决)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核查

五)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因漏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若审计立项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补充资料,应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书面说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可视作有效资料。

六)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单位及代建单位要督促承包单位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工作,承包单位送审金额应客观、合理、准确,发承包双方应在《工程承包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承包单位送审额超过一审结算初审金额(不含下浮金额)20%的建设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管理费、利润等)扣减1%在超出送审额20%的基础上,每超出10%,费率多扣减1%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财政局内部审计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廉政“八不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利用审计职权牟取不正利益,不得隐瞒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得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不得参与建设管理决策活动。

第十六条 财政局要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对控制价审核、结算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中弄虚作假或工作质量严重失实的,由财政局报行业主管部门并列入开发区黑名单。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问题线索的,移交开发区纪工委进行处理,涉及违规违法行为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仅作为内部工作指导使用,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