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2月至6月,对州内参保的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12月,对州内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全额免征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1.14%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中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调整为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调整为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医护用品类)新吸纳新疆籍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的,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吸纳就业奖补,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各类企业新吸纳新疆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吸纳就业奖补,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企业和劳务合作组织新吸纳我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含)以上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奖补,稳定就业达6个月(含)以上的,再按照20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奖补(累计最高奖补3000元),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企业吸纳我州重点就业群体(贫困家庭劳动力、残疾人、低保户、零就业家庭、少数民族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的,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会保险费,且吸纳人员在职的,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就业奖励。
(七)企业吸纳南疆籍有组织转移就业人员和我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连续就业3个月以上且在职,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自企业接收有组织转移就业人员(2017年3月后)和贫困家庭劳动力之日起,按照每稳定就业1人,200元/人/月标准给予企业稳岗补助。稳岗补助政策执行时间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交纳和工资发放时间相一致,最长享受2年。
(八)各类企业(含按企业类型参保缴费个体工商户)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九)各类企业(含按企业类型参保缴费个体工商户)招用新疆籍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南疆籍有组织转移就业人员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十)中小微企业(含按企业类型参保缴费个体工商户)、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十一)企业(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吸纳新疆籍在校应届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和16—24岁失业青年从事就业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见习期最长1年。
(十二)2020年6月30之前,企业暂缓缴纳2020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20年12月31日前,对2018年至2019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或诚信等级评价为A级的企业,可免缴2020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规定程序出具银行保函的企业,也可免缴2020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准东开发区组织部(人社局)政策咨询电话:
人才就业与社会保障室 0994-6959263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94-673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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