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严禁“三高”项目进准东,推动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区、州有关政策,制定本政策。
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投资新建及续建的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现代煤化工、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聚集效应大、带动能力强、做圆拉长产业链的配套产业项目(详见《准东开发区重点支持产业项目投资目录》)。以下简称在开发区投资新建的重点产业项目及配套产业项目。
中介奖励
激励中介方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方指中间人或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对初始引进或引荐的重点产业项目及配套产业项目,自项目投产后,对中介方予以奖励,一个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
重点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五给予中介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配套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一给予中介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开发区企业科技创新
对开发区企业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对开发区企业新建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鼓励开发区企业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级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企业4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
支持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
支持在开发区新建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开发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具体奖励政策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和中介方,每年年底提出申请,经管委会组织评审认定后,兑现全部奖励资金。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政策由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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