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重要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要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的通知》,提出居住社区是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老旧小区改造和新楼盘建设的同步推进,群众对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和需求愈来愈高。对照国家、自治区要求,我州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二是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缺少专项规划,出现布局不合理、管理困难等问题。三是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标准和管理模式不统一。四是既有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中存在底数不清,配建缺失、不精准的情况。
为提升我州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服务水平,全力打通城市建设治理工作的“最后一公里”,通过立法规范政府、部门及建设单位在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监督管理方面的责任,从法律体系上加强推动我州城市有机更新与完整居住区配套建设,健全完善我州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制度体系。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根据立法工作要求,州人民政府组织州自然资源局、州司法局研究制定《<昌吉回族自治州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条例(草案)》领导小组,明确了职责分工、任务节点。
在充分学习借鉴广东省、山东省典型经验,梳理我州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起草成员单位多次就起草情况及时向州人大常委会进行汇报,州党委依法治州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召开4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讨论。5月19日至23日,由州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起草组赴广东省广州市、山东省淄博市开展学习考察。6月26日交由州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和立法需求,从立法的表意性、逻辑性、合法性、合理性等7个方面对《条例(草案)》进行8轮次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6月27日,《条例(草案)》通过州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为期一个月)。同时,州自然资源局积极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接,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7月18日至19日,按照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双组长制”要求,由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成员单位前往昌吉市、阜康市进行立法调研,并与当地人大代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企业代表进行立法研读。7月25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专题讨论。7月26日由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10位专家就《条例(草案)》发表意见。7月30日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8月2日,征求州人民政府各副州长意见。8月3日,专题向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条例(草案)》制定情况,并对内容进行研读修改。8月7日,州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审议,原则上通过了《条例(草案)》,根据会上反馈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本次《条例(草案)》共征得专家意见85条,县(市)、州直部门意见25条,人大代表反馈意见23条,社会公众意见0条。州人民政府对反馈的意见进行研究分析,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条例》于2025年2月26日由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5年7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采取“小切口”立法方式,不分章节,共二十五条。
根据我州实际,重在完善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体系、界定政府及部门职责、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内容为条例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类型及原则。其中,第三条主要明确我州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建设的内容,不含市政基础设施,重点满足“一老一小”服务需求,兼顾全龄人群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科学选配服务功能。
设定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以及各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参考《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有关内容制定。
第五条至第六条主要内容为政府和部门职责。其中,第五条明确州、县(市)人民政府职责,建立统筹、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和资金保障机制,决策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第六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明确政府部门职责,提升政府部门在建设管理活动中全周期管理意识。
设定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参考《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有关内容制定。
第七条主要内容为明确投资建设主体。
设定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参考《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制定。
第八条主要内容为规划要求。
设定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参考《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有关内容制定。
第九条至第十条主要内容为建设前的管控要求及设施移交。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移交、接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移交方式不统一、管理模式不规范的问题,表现在建设单位不按标准建设、接收部门怠于履行职责、运维管理无资金支持等情况,因此本条创设配建协议,将建设单位与接收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协议形式予以明确,避免发生不必要纠纷。通过明确协议内容,确定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开(竣)工期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及时间、保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督促建设单位、接收部门切实履约,并在规划审查阶段明确职能部门对配建协议进行审核把关。
设定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参考《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十条,《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有关内容制定。
第十一条主要内容为移交标准及接收管理要求。
设定的依据,依照《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参考《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有关内容制定。
第十二条主要内容为新建居住区配建的要求。
设定的依据,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内容制定。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主要内容为既有居住区配建的要求。根据我州发展实际,针对既有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中存在底数不清,配建缺失、不精准的情况,通过合理确定、公布既有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实施范围,采取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完善既有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最大限度整合利用好存量资源,实现功能可拓展、空间可转换、标准能兼容的要求。通过对既有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调查,摸清既有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状况,合理确定改造类型、改造方案及建设标准。
设定的依据,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扎实推进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参考《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主要内容为建设单位的责任。
设定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参考《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有关内容制定。
第二十条主要内容为联合竣工验收和巡查检查。
设定的依据,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指引1.0》,参考《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及《淄博市关于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巡查监督制度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内容制定。
第二十一条主要内容为社会监督。
设定的依据,参考《九江市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内容制定。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 主要内容为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主要内容为其他适用本条例的行政区范围。
第二十五条 为条例实施的时间。
政策解读主体:昌吉州人大常委会法制(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解读人:阿依努尔
电 话:234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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