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准市监处罚〔2024〕10号
当事人:新疆凯欣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中产业园建一路9号(金盆湾社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新疆凯欣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6项安全隐患,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准市监特令〔2024〕第9-4-1号,要求于2024年9月11日,限期完成隐患整改。
2024年9月23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东分局执法人员孙文斌、杜日再组成检查组对新疆凯欣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回头看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以下1项隐患超期未整改闭环:1.现场检查发现叉车作业人员杨进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N1证有效期至2024年4月,证书已过期。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据此,于2024年9月23日决定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王暄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0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属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作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3.复核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交陈述及申辩意见真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6.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违法事实。
7.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
8.陈述及申辩意见书1份。
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准市监罚告〔2024〕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要求。本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内容进行复查。
本局认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你公司未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建行准东开发区支行,地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新城五彩路101号,户名: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账号:65050162668600000047;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东分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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