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准市监处罚〔2024〕9号
当事人: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南产业园吉彩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起重机械,我局下达准市监特令〔2024〕第7-1-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据此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正在使用检验不合格起重机械24台,上述行为已属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准)市监罚告字〔2024〕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你公司未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你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建行准东开发区支行,地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新城五彩路101号,户名: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账号:65050162668600000047;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东分局
2024年8月2日
上一篇: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
下一篇: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