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交通运输综合部行政执法局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公示
昌吉州交通运输综合部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 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 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 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1 | 新昌州交执运政[2024]0026号 | 宿良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 宿良良 | 2024年6月26日11时38分,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在葛洲坝易普力新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门口停车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宿良良驾驶新B-H0B06号别克牌7座小型普通客车,装载5名乘客准备前往乌鲁木齐市。经调查,5名乘客中4名自准东开发区老管委会上车、1名自洲坝易普力新疆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门口上车,均准备乘车前往乌鲁木齐市飞机场等地。经过询问5名乘客均承认与驾驶员宿良良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每人支付车费120元。该车所有人为宿良良,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宿良良当场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驾驶员宿良良无法提供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2024年6月27日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依据调查事实情况,在昌吉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准东执法大队办公室向驾驶员宿良良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新昌州交执运[2024]26号),2024年6月26日02时58分将涉案车辆新B-H0B06号别克牌7座小型普通客车扣押至准东G216停车场。宿良良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三条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减轻行政处罚高频事项清单》第三条 | 罚款 | 罚款捌仟元整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0.18 | 2025.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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