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准市监处罚〔 2024 〕10号
当事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客源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神火公司西大门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7月17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两名执法人员杜日再、孙文斌对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客源超市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发现该在店右侧货架上摆放有7瓶标示为香必居牌芝麻调味酱,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22/12/11,保质期:18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61042200244,生产厂家:三原香必居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西阳镇南街;5瓶标示为天车牌香辣酱,净含量:225g,生产日期:2022/12/15,保质期:18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1030200028,生产厂家:自贡市天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光大街双牌坊3巷2号;左侧货架上排放有2瓶标示为伊利牌益消益生菌优酪,净含量:1.05千克,生产日期:2024/06/21,保质期:21天,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065010600122,生产厂家:乌鲁木齐伊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路88号;2瓶标示为伊利牌益消益生菌优酪,净含量:450克,生产日期:2024/06/19,保质期:21天,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065010600122,生产厂家:乌鲁木齐伊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路88号;5瓶标示为伊利牌红枣风味发酵乳,净含量:450克,生产日期:2024/06/20,保质期:21天,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065010600122,生产厂家:乌鲁木齐伊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路88号。
2023年7月17日16时30分,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两名执法人员杜日再、孙文斌对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客源超市进行调查,负责人石亚河全程在现场配合调查,进货票据丢失无法提供。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客源超市经营的香必居牌芝麻调味酱7瓶,10元一瓶;天车牌香辣酱5瓶,10元一瓶;伊利牌益消益生菌优酪(1.05千克)2瓶,15元一瓶;伊利牌益消益生菌优酪(450克)2瓶,8元一瓶;伊利牌红枣风味发酵乳5瓶,8元一瓶。该店经营以上五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20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当事人1份共3页现场笔录;当事人1份共5页的询问笔录;相关人员1份共4页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1页;香必居牌芝麻调味酱、天车牌香辣酱、伊利牌益消益生菌优酪(1.05千克)
伊利牌益消益生菌优酪(450克)、伊利牌红枣风味发酵乳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照片5页;整改情况检查记录1页。
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2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打印件1页。
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4年7月26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当事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客源超市下达了(昌准市监罚告〔 2024 〕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客源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昌吉州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第四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下,但不得低于法定最底罚款限值的10%(5000元)罚款。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300元的;3、食品经营者主动清查整改,3个工作日后现场复查未发现销售过期食品;4、未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规定。经办案人员核实,当事人同时具备以上条件。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一、罚款5000元。
二、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昌吉准东支行(账号65050162668600000047,账户名称: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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