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交通运输综合部行政执法局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公示
昌吉州交通运输综合部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 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 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 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1 | 新昌州交执运政[2024]0039号 | 新疆赛驰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新疆赛驰运输有限公司 | 2024年10月23日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收到准东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移交新疆赛驰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新P440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新AC3809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违法抄告函,11月7日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并与机动车登记证信息进行比对核准发现:新P440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机动车登记证核准外廓尺寸为长13000(毫米)宽2550(毫米)高2900(毫米)。经现场测量,该车外廓尺寸为长13000(毫米)宽 2550 (毫米)高3250(毫米),经核实,新P4407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栏板加高栏板350mm,驾驶员于汰超对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挂车栏板数据认可无异议。新疆赛驰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4.1202.3 | 2025.12.2 |
2 | 新昌州交执运政[2024]0040号 | 新疆舜海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新疆舜海物流有限公司 | 2024年11月18日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收到准东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移交新疆舜海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新B2M8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新B49388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违法抄告函,11月20日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信息进行比对:新B2M89挂为重型自卸半挂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准货箱栏板高度600毫米,经现场测量该车实际货箱栏板高度1630毫米,确定新B2M89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擅自加高栏板1030mm,驾驶员对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挂车栏板数据认可无异议。通过查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该公司2023年6月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吉木萨尔县交通运输局处罚,新疆舜海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2.3 | 2025.12.2 |
3 | 新昌州交执运政[2024]0041号 | 吉木萨尔县浙运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吉木萨尔县浙运物流有限公司 | 2024年11月18日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收到准东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移交吉木萨尔县浙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新B6K19挂车(新B29750牵引车)、新B2344挂车(新B83767牵引车)超载违法抄告函,11月20日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以上两辆车辆进行了现场勘验,新B6K19挂车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货厢内部尺寸高600(毫米)。经现场测量,该车货厢内部尺寸高1660(毫米)经核实,该车辆擅自加高栏板1060mm,驾驶员对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挂车栏板数据认可无异议;新B2344挂车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货厢内部尺寸高600(毫米)。经现场测量,该车货厢内部尺寸高1556(毫米)经核实,该车辆擅自加高栏板956mm,驾驶员对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挂车栏板数据认可无异议。通过查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该公司有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三次的记录,吉木萨尔县浙运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2.3 | 2025.12.2 |
4 | 新昌州交执运政[2024]0042号 | 金乡县富亿鑫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 金乡县富亿鑫运输有限公司 | 2024年11月26日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收到准东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移交金乡县富亿鑫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鲁H9K9V挂重型自卸半挂车(鲁H916K8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载违法抄告函,11月26日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与机动车登记证书信息进行比对:鲁H9K9V挂为重型自卸半挂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货厢内部高度600毫米;经现场测量该车实际货厢内部高度1380毫米,确定鲁H9K9V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栏板擅自加高栏板780毫米,驾驶员对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挂车栏板数据认可无异议。通过查询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该公司无因同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金乡县富亿鑫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六条 | 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2.3 | 2025.12.2 |
5 | 新昌州交执运政简〔2024〕0009号 | 营口兴诺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案 | 营口兴诺物流有限公司 | 2024年11月29日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新疆准东其亚厂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营口兴诺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李海驾驶辽HA86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大石桥市链疆能源物流有限公司的辽H5379(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拉运液体改质沥青32.49吨,营口兴诺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赵纯丰驾驶辽HM591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大石桥市链疆能源物流有限公司的辽H837T(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拉运液体改质沥青33.09吨。此次运输由营口兴诺物流有限公司组织,由甘肃玉门市拉运至新疆其亚,液体改质沥青属于危险货物3类。营口兴诺物流有限公司和大石桥市链疆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均取得危险货物运输3类资质,营口兴诺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辽HA8637号、辽HM591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均取得危险货物运输3类的道路运输证,大石桥市链疆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辽H5379(挂)、辽H837T(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均为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无危险货物运输3类资质。存在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一条 | 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1.29 | 2025.11.28 |
6 | 新昌州交执运政简〔2024〕0010号 | 营口鹏瑞物流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案 | 营口鹏瑞物流有限公司 | 2024年11月29日准东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新疆准东其亚厂区进行检查时发现:营口鹏瑞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韩迎明驾驶辽HP281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大石桥市链疆能源物流有限公司的辽H039R(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拉运液体改质沥青33.03吨,营口鹏瑞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孙涛驾驶辽HF55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大石桥市链疆能源物流有限公司的辽H176V(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拉运液体改质沥青32.92吨。此次运输由营口鹏瑞物流有限公司组织,由甘肃玉门市拉运至新疆其亚,液体改质沥青属于危险货物3类。营口鹏瑞物流有限公司和大石桥市链疆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均取得危险货物运输3类资质,营口鹏瑞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辽HP2818号、辽HF55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均取得危险货物运输3类的道路运输证,大石桥市链疆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辽H039R(挂)、辽H176V(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均为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无危险货物运输3类资质。存在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一条 | 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11.29 | 2025.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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