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准市监处罚〔 2024 〕5号
当事人:新疆准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新疆准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卡山一巷95号崇尚公寓新城职工餐厅一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月22日11时21分,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两名执法人员柯玲、李冬梅对新疆准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崇尚公寓职工餐厅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发现该公司餐厅1号档口货架上摆放着2袋未拆封的标示为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为1kg的新奥尔良腌料(宝立客滋),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5日,标示保质期为12个月。5号档口货架摆放着1袋已拆封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为1kg安琪双效泡打粉食品添加剂,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9日,标示保质期为18个月;1袋未拆封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为1kg安琪双效泡打粉食品添加剂,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9日,标示保质期为18个月;8盒未拆封的青岛可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为907克的琪纯鲜牛乳奶油,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27日,标示保质期为12个月。三楼餐厅厨房操作台摆放着1瓶已拆封东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为390克的凤球唛鲍鱼汁调味料,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3月15日,标示保质期为18个月;1桶已拆封重庆市嘉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为3.6kg的巴渝天椒干锅酱,标示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23日,标示保质期为18个月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未提供供货商食品原料销售单,无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新疆准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崇尚公寓职工餐厅5号档口使用的安琪双效泡打粉食品添加剂2袋,单价14元,计28元;三楼餐厅使用的巴渝天椒干锅酱1桶,单价130元,凤球唛鲍鱼汁调味料1瓶,单价12元,两种食品原料计142元;该公司餐厅使用以上三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并销售。1号档口未使用新奥尔良腌料(宝立客滋)2袋,单价24.5元,计49元;未使用琪纯鲜牛乳奶油8盒,单价23元,计184元。该公司餐厅使用和未使用以上五种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403元。使用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无加工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相关人员1份共3页现场笔录;相关人员4份共15页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2页;安琪双效泡打粉食品添加剂、巴渝天椒干锅酱、凤球唛鲍鱼汁调味料、新奥尔良腌料(宝立客滋)、琪纯鲜牛乳奶油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照片13页。
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打印件2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打印件1页;相关人员身份证正反面打印件4页。
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相关人员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签名认可。
2024年4月1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当事人新疆准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下达了(昌准市监罚告[2024]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新疆准东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停止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整改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2024年2月5日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二、罚款50000元。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昌吉准东支行(账号65050162668600000047,账户名称: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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