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东 市监处罚〔 2023 〕 24 号
当事人:霍猛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泉纯净水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8QCRH2D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准东五彩湾生产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霍猛猛
2023年7月18日11时45分,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两名执法人员柯玲、李冬梅对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泉纯净水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泉纯净水厂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每日食品安全检查有记录,无印证资料;每周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未形成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将管理工作情况未形成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购进水桶无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2023年9月25日又去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泉纯净水厂,检查9月14日我单位工作人员去水厂抽检桶装水时发现桶装水标签中生产许可证编号与水厂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不一致,执行标准也不对,并提出不能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标签,要求已生产贴有不符合规定标签的桶装水停止销售的情况,到目前为止,水厂还在销售贴有不符合规定标签的桶装水,负责人霍猛猛说由于自己不太懂生产管理,有人要桶装水,想的在新的标签还没有印好之前,先将原来不符合规定的标签用几天。我单位让水厂提供生产和销售贴有不符合规定标签桶装水的财务记录,水厂无法提供,只大概记得生产出贴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规定标签的手提桶装水180桶,销售出手提桶装水130桶,剩余手提桶装的水倒在了外面(无法提供证据),手提桶装水每桶销售10元,共计销售收入1300元,手提桶装水每桶费用7.8元,共计成本1014元,违法所得286元。
水厂提供了生产多少桶装水台账,生产桶装水设备维护台账,购进桶台账,每天销售桶装水台账,桶装水批批检台账“日管控”部分印证资料,前一次检查没有提供印证资料原因是负责登记台账的尚洒娜在乌鲁木齐,当时负责人霍猛猛不知道资料放在哪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当事人1份共3页现场笔录;当事人2份共6页的询问笔录;使用不符合规定标签的手提桶装水照片1页;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资料复印件39页。
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页。
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法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3年10月8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向当事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泉纯净水厂下达了(准东市监罚告〔2023〕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泉纯净水厂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本局认为,当事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泉纯净水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规定,构成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我局2023年10月13日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86元;
2、罚款10000元。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昌吉准东支行(账号65050162668600000047,账户名称: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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