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在涉企工作中发生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挤占克扣等腐败行为。
2.严禁在企业办理各类事项中,出现办事拖拉、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
3.严禁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从事与职责范围内相关的营利活动。
4.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5.严禁收受企业赠送的礼品、礼金、电子红包、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有价证券、股权等财物,以及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等。
6.严禁参加所管理企业的宴请、健身、娱乐、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或以其他名义变相旅游、出国(境)旅游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活动。
7.严禁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8.严禁向企业摊派或报销由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向企业推销商品,不得违规向企业筹资、借款、借物、借房、借车或以借为名实际占用。
9.严禁违反规定在企业任职或者挂名领取薪酬,以担任顾问、提供中介服务为名向企业收取咨询费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10.严禁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假借企业名义谋取私利。
11.严禁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与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安排上述人员到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挂名领薪。
12.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
13.严禁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14.严禁要求企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交通工具或长期占用企业车辆。
15.严禁涉企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滥用裁量权,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顾客观实际,以罚代管,执行政策“一刀切”。
16.其他政商交往中的禁止行为。
来 源:纪工委(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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