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及准东开发区环境政策、法律法规、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开发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开发区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贯彻落实区、州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2.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开发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区、州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落实。
3.贯彻落实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执行区、州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和区、州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开发区污染防治管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5.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6.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7.配合区、州做好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州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配合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8.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按照国家、自治区及自治州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根据委托权限开展生态环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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