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会同开发区有关部门拟订开发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开发区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做好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监督管理开发区减排目标的落实。执行国家制定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企业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地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开发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工业企业排污口设置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开发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协调和监督开发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开发区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开发区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执行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开发区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牵头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工作。组织协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授权参与对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负责开发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指导和协调开发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做好环委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工作。
(十三)完成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新增职责: (一)负责开发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开发区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开发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制度,统一发布开发区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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