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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东国土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发布日期: 2020-11-05 15:57:52 来源: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不动产登记一次性告知单(一窗受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5. 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6. 契税缴纳凭证(复印件)

  7. 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8. 落宗单(原件)

  9. 宗地图(2份)、宗地位置图(原件

  10. 立项文件(复印件)

  11. 权籍调查表(原件)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个人)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4. 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原件)

  5. 租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6. 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7. 管委会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8. 落宗单(原件)

  9. 宗地图、宗地位置图(原件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租赁合同在受理过程中签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4. 划拨决定书(含附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5. 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6. 管委会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7. 落宗单(原件)

  8. 宗地图原件2份

  9. 地籍调查表(原件)

  10. 立项批复(复印件)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性质为股份制的(复印件盖公章)

  4.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

  5. 契税缴纳凭证(复印件)

  6. 转让税费(复印件)

  7. 落宗单(原件)

  8. 宗地图原件2份

  9. 土地转让协议(原件)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股份制的企业必须提供股东会决议(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人数核对签字人数,公司章程(看原件,收复印件

 

 

 

 

 

 

 

 

 

 

土地抵押权首次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3. 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性质为股份制的(复印件盖公章)

  4.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

  5. 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6. 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7.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8. 落宗单原件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其中若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原件):

    ◆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押的证明,股份制的企业必须提供股东会决议(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人数核对签字人数,公司章程(看原件,收复印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集体所有制企业,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文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留复印件)

  3. 申请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须提交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复印件)

  4. 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性质为股份制的(复印件盖公章)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借款种类:在建工程后续资金,原件)

  6.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 在建工程的预测绘结果、在建建筑物评估报告 (原件)

  9.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复印件)

  10. 房产测绘报告(原件)                                                                 

  11. 立项文件(复印件)

  12. 落宗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首先看土地是否抵押,若抵押不办理

2房子是否出售

3)抵押权人要有特种行业的金融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重要)抵押权人(放款人)只能为金融机构。抵押人与借款人必须一致,抵押人与借款人单位名称不同不能做在建工程抵押。

 

预告登记和预告抵押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原件)

  2. 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4. 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5. 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原件

  6. 落宗单原件

  7. 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书(大证)(复印件)

  8. 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9. 评估报告或价格确认书(原件)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开发商大证)

  1. 不动产登记申请(原件)

  2. 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

  4.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权籍调查表(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5. 规划竣工认可书(原件);

  6. 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7. 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8.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红线说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9.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10. 消防验收批复(复印件)

  1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申请登记卡(复印件)

  12. 房产测绘报告(原件)

  13. 房屋施工平、立、剖面蓝图;

  14. 立项批文(验原件、留复印件)

  15. 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发票(复印件)

  16. 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原件一式2份)、落宗单(原件)

  1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土地及房屋抵押权首次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

  4. 土地评估报告、房产评估报告或双方认可的价值证明材料(原件)

  5. 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或主债权合同(原件)

  6.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7. 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性质为股份制的(复印件盖公章)

  8. 抵押通知单(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清单(银行出具)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注:其中若有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

◆个人产权的,产权人应亲自到场,房屋若属夫妻共有的须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产权人及共有人不能到场,请出具委托公证文书 (原件)

◆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应提交抵押权人的知晓书  (原件)

◆全民所有制企业,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原件)

◆集体所有制企业,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文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文 (原件)

◆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押的证明  (原件)

◆抵押未成年人房屋的,须提交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声明书,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关系证明文件,并且贷款用途和贷款人与之一致   (原件)

◆抵押物上设定有多个抵押权的,排序在后的抵押权人须出具知晓书

 

土地及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书   (原件)

  4. 抵押权灭失的证明材料  (原件)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土地及房屋抵押权首次登记(后续添加)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土地及房屋所有权补换证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4.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位置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6. 落宗单(原件)

  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为单位企业的提供)

  8. 遗失声明(昌吉日报登报 原件)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情况房产证已过户,土地证过户(个人与个人

    1. 双方签订土地转协议,一式两份

    2. 租赁转出让:土地权利性质为租赁的租赁金缴至交易过户当年,补缴土地价款,收回租赁合同,提交补缴土地价款的发票复印件

    3. 划拨转出让:补缴土地价款提交补缴土地价款的发票复印件

    4. 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

情况房产证已过户,土地证过户(个人与开发商)

    1. 双方签订土地转协议,一式两份

    2.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大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大证如若收回需在复印件注明大证已收回)

    3. 个人与开发商身份证明材料

情况:有房产,无土地证

    1. 政府批文:地随房走(注:发证前期由国土局去政府请示)

    2. 查看国土局档案:土地性质是什么,出让、租赁、划拨,落宗时需要

情况房产土地证丢失先去昌吉日报登报遗失声明一个月,土地证国土局出具公告在昌吉日报登报,房产证须由房管所出具公告盖章电视公告,时限一个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受理人员须核准出让合同与出让金缴纳凭证面积,金额是否一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更名、更址变更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原件)

  2. 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4. 公安、工商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身份证信息发生变化的文件(原件a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或政府批准文件b、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变更证明

  5. 不动产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当地负责管理地名的相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6.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7. 落宗单(原件)

  8. 宗地图、宗地位置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状况变更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原件)

    2. 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地价款缴纳凭证(原件)

    5. 划拨用地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划拨土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变更的需提交)

    6. 划拨用地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划拨用地土地用途变更需提交)

    7. 面积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因被征收,土地面积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征收单位出具的红线图或光盘(征收补偿协议)(原件)

    8. 管委会用地批准文件、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及地价款缴纳证明(原件,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须提交)

    9. 落宗单(原件)

    10. 宗地图、宗地位置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宗地变更(宗地拆分)

  1. 不动产登记申请(原件)

  2. 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3.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4. 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5. 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同意宗地拆分意见

  6. 落宗单(原件)

  7. 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性质为股份制的(复印件盖公章)

  8. 宗地图、宗地位置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4. 《不动产权证书》(大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大证原件)

  5.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6. 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维修基金发票复印件

  7. 不动产(土地)转让协议(原件

  8. 房产测绘报告(原件)

  9. 宗地图、宗地位置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10. 落宗单(原件)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与开发商

开发商统一办证还需提供的材料

面积分摊表,住户与开发商授权委托书,见证人为开商盖章楼盘表大证复印件每户材料中都要复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3.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4. 《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 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6. 增值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复印件

  7. 转让手续发票复印件

  8. 土地转让协议(原件

  9. 补缴土地出让金发票复印件(租赁/划拨转出让

  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转出方为单位企业)

  11. 宗地图、宗地位置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12. 落宗单(原件)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4.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 继承公证书生效的司法文书(原件

  6. 宗地图、宗地位置图、房产分户图(原件)

  7. 落宗单(原件)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约定)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 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4.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 夫妻约定证明

  6. 宗地图、宗地位置图、房产分户图(原件一式3份)

  7. 落宗单(原件)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征收拆迁安置房)

  1. 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3. 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

  4. 《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复印件),或商品房注册证(复印件)

  5. 房屋拆迁或征收安置协议及证明   原件

  6. 房产分户图、宗地图 、位置示意图      原件

  7. 契税或契税减免税凭证(复印件

  8. 被征收人取得安置房有新旧房补差款的,应提交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复印件)

  9. 维修基金票据(复印件)

  10. 落宗单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1核准税票和安置协议是否同一个人

   2、拆迁安置必须先办理为产权证后再进行其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