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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7 08:00:00 来源: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0-06-17
文  号: 新准管字〔2020〕5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发区各部门、产业园: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开发区区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环境,根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绿化条例》、《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准东开发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规划管理范围,重点是五彩湾新城、芨芨湖新城及各产业园区。

  第三条  原则 准东开发区区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经费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区容和环境卫生规划纳入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完善区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区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推进园区管理数字化、智慧化,提高区容管理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二章 管理责任划分

 

第五条  职责划定 准东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作为开发区区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加强对区容区貌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指导、监督各产业园区开展容和环境卫生理工作情况,行使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责。

各产业园区作为本辖区容和环境卫生的主体,负责对区内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容和环境卫生秩序,组织制定维护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宣传、动员辖区企事业单位、商户和各类社会人员积极参与区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责任划分 准东开发区实行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

(一)五彩湾、芨芨湖城区以及连接各产业园之间的主干道路等公共区域的区容和环境卫生,由规划建设局或由其委托的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

(二)各产业园区辖区内部的区容和环境卫生,由产业园区按照“谁拥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和门前三包的要求,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户外广告、岗亭、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水箅子、窨井盖、箱盖等设施和架空管线,由经营者、管理者或产权所有者负责;

(四)旅游景区、铁路、车站及其设施,宾馆酒店、商场超市、临时摊点、娱乐场所、停车场、洗车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等场所,由经营者、管理者或产权单位负责;

(五)机关、学校、医院及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内部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六)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未聘请物业公司的居住区由所在产业园区确定具体责任人;

第七条  门前三包 开发区实行门前三包制度,责任人对门前三包责任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包卫生,即做到门前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无污垢、无油渍或严重积尘,遮阳棚规范、整洁,无破损;卫生设施完好整洁,无破损;做好责任区夏季清扫保洁和冬季冰雪清除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保持无扬尘,无焚烧烟尘污染,无恶臭污染,噪声、餐饮油烟排放达标;按照规定指定建筑垃圾收集点,收纳单位、居民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即协助绿化管理部门管护好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理门前花坛内的垃圾杂物,不攀树折枝,采摘花朵,不得在树干、树枝上钉钉子和乱挂杂物等;禁止损坏绿化设施、花草树木及占用、污染绿地行为;有条件的责任单位可以在门口摆放花草、盆景等绿化物。

(三)包秩序,即责任区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均按划线规范停放、首位一致,不得乱停乱靠;灯箱、广告、照片、招牌、霓虹灯、门楼装璜装饰必须符合规划、建设管理要求;遮阳棚、广告招牌等在使用中污染、破损的应及时清洗、更新或拆除;禁止乱挂晒、乱占道、乱堆放、乱张贴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对其他行为人的乱停、乱靠、乱摆摊设点、乱挖掘等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有监督、劝说和举报的责任等。

第八条  责任与义务 开发区区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区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要求行为人清理;不听制止的,应当向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举报,并协助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  罚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责任单位不履行义务,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章 区容区貌管理

 

第十条  沿街建筑 街道两侧建筑物、雕塑以及其他景观设施造型、外立面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应当及时对污损、破旧的外立面进行清洗、整修

不得擅自在城区建筑屋顶、企业生活区等区域建设鸽子房等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禁止在建(构)筑物外立面和临街的门窗、阳台、平台、屋顶、观景台、外走廊及其附属设施堆放、悬挂、张贴影响市容的物品、宣传品。

第十一条  道路及公共设施 城区道路及公共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路缘石整齐、无缺损。

(二)交通护栏、隔离设施、交通指示牌、防护墙、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完好;   

(三)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水箅子、窨井盖、箱盖等保持齐全、完好、正位;

(四)公交站台、岗亭、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等公用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城区道路及公共设施污损、缺失、移位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更换。

第十二条  店外店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

第十三条  临时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城区道路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开设商业网点等其它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占用的,必须征得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举办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审批内容。按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四条  道路开挖 挖掘开发区道路,事先必须征得规划建设部门同意,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开发区道路

第十五条  违章建设 未经许可,不得在开发区范围内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或者建筑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达不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的,由规划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改正;逾期未拆除或改建的,依据《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违章建筑物或者设施总造价5%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车辆抛洒 开发区道路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及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驾驶人、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违反本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机动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而造成泄漏、遗撒,带泥区行驶污染城市道路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驾驶人、乘车人随意向车外抛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特殊车辆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开发区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违反本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由规划建设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车辆停放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貌和妨碍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公安机关根据城道路通行状况和停车需求,会同规划建设部门提出意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在停车泊位或公共场所连续停放十日以上且影响容和环境卫生的废、旧车辆,由规划建设部门通知或者公告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一周内移离;逾期不移离或无法通知到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通知或者公告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申领。在非停车场地连续违规停放一周以上的车辆,由所在辖区产业园会同规划建设和公安部门移离至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车主负责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 在开发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 城区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照明设施的管理者应当保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照明设施。因施工、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照明设施损坏的,应修复或照价赔偿。逃逸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罚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建设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容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容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拆迁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卫生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饮料罐、玻璃瓶(渣)、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二)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四)在非指定地点倾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或将废弃物扫入、排入排水设施、地下管道; 

(五)在露天场所或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六)祭扫活动应在指定区域进行,同时要做好防火安全和现场卫生清理。禁止在城区道路、广场、居民小区等非公共祭扫场所或非指定场所抛撒、焚烧冥器及冥钞等祭祀用品; 

(七)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餐饮油烟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二十  文明工地 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出入口位置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三)施工现场采取洒水、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

(四)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实行集中、分类堆放,建筑垃圾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封闭方式清运,严禁高处抛洒;

(五)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垃圾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施工用水及作业期间产生的各类废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七)施工场地围蔽设施临街施工工地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工地围蔽高度不低于1.8米。围蔽设施外侧环境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乱画等现象;

()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五条  临建拆除 所有单位和个人因建设施工需要,申请临时用地建设的办公室、职工宿舍、自备食堂,不得进行商业性经营,职工食堂、宿舍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施工完成或者部分不再需要时,应当自行拆除,不得作为他用或者出租转让。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 开发区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分类投放、收集,密闭运输和处置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及管理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另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单位和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堆放到开发商、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指定的建筑垃圾收集地点。并由指定的专门单位收纳、运输到建筑垃圾场进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倾倒、堆放。规建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填埋场的管理进行考核,因管理单位管理不严、措施不到位造成的损失,由管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环卫管理义务 开发区环境卫生清扫作业可以推行社会化服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二)按照规划建设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环卫作业,避开高峰时段,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三)从事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进行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的检测评价,并向规划建设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定期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进行复查。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对承担环境卫生作业的社会化服务单位考核细则,加强日巡查、月考核、年评价管理,并依据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

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厕管理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确定专人负责保洁,鼓励免费开放。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应对外开放。

第三十条  罚则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 由规划建设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随地便溺的,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任意焚烧树叶或者垃圾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划建设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地点和方式清运倾倒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完成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和冰雪清除义务的,按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墙、不做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施工产生的污水、渣土不按规定处理、清运,影响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动物饲养 禁止在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禁止在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区域搭建鸽舍。

在各类居住小区、企事业单位生活区、倒班宿舍居住的所有长期或临时住户,凡是饲养各类宠物的,必须到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企事业单位生活区或倒班宿舍的物业管理机构办理宠物饲养登记手续。小区物业管理机构是其辖区内宠物饲养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宠物的登记、建档和日常管理。通过建立小区宠物登记、注销与饲养人入住、退房手续的联办机制,实施办理宠物饲养证、佩戴宠物信息卡等制度规范宠物管理。宠物登记、建档和信息卡应包含宠物的品种、日龄、接种疫苗种类和时间,主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擅自在住宅区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按规定办理宠物登记、落实宠物饲养证及信息卡等管理制度的,由所在小区物业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和规划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罚则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划建设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执法保障和监督

 

三十三  依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 

三十四  规划建设部门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权限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法定权利。执法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三十六  开发区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协管员制度。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规划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协管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除具体执法工作外的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三十七  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勘查(验),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以查阅、调阅、复制、拍摄等方法获取、保全证据材料和物品;

(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各产业园区应当与责任人签订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予以公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 

产业园区经授权可在本辖区行使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简易行政处罚的权利。处罚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简易处罚条件执行,处罚案卷需报规划建设局备案。

 

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 芨芨湖城区

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芨芨湖城区园林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化和美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及《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五彩湾和芨芨湖新城建成区内(以下简称城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开发区规划管理范围内的其他区域的绿化管理,遵照《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绿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绿化原则 开发区城区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开发区管委会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节约用水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主体 准东经济技术规划建设局作为开发区城区园林绿化的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具体承担城区园林绿化的规划编制、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规划编制 规划建设局依据国家或者自治区、自治州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标准,负责编制开发区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公园、游园、街道广场等公共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绿化指标、建设标准,制定开发区城区各类园林绿化年度建设任务。

第六条  绿化指标及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要求规建局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时,绿化指标需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居住小区、单位办公、学校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项目的绿化率不得小于30%,商业设施建设的绿地率不得小于20%,工业企业项目的绿地率不大于20%。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绿化指标不能满足本条款规定的,项目责任人应制定改造方案,由开发区绿化委员会纳入年度绿化建设任务并监督责任人逐年改造,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可通过异地绿化、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费用等方式补偿。

公园、游园、广场道路的绿化设计内容及深度需满足《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的要求;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须有绿化景观设计专篇,按照《准东开发区规划及自然资源委员会章程》,管委会规划及自然资源委员会严格审查公园、游园、道路广场及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开发区规委会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施工图设计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内容,确需改变的,按原程序报审。

第七条  三同时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  品种选择 开发区绿化建设在规划设计中应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按照《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建设指导意见》,科学研究项目所在地的土壤、气候、地下水等限制因素,以耐寒、耐旱、抗盐碱、抗风沙的树种为主树种,并明确抗盐碱、地下水反渗透等技术性建设方案。

第九条  规划许可与验收 开发区规划建设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实园林绿化指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规定指标进行建设的,应当在指定的区域承担相应面积的异地绿化补植。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类建设工程要按照批准的绿地规划和绿化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规划建设局备案。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建设须与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交工,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同步交工的,绿化工程完成时间不得迟于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第二年春季。绿化指标不能达到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认可书》。

第十条  多样性种植 鼓励和支持城区建设林荫停车场、垂直绿化。

    第十一条  资质要求 承担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园林绿化设计和施工资质、营业执照;要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规程,确保设计和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施工养护期限 开发区公共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2年。保修养护期满,规建局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管护主体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园林绿化的管理与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绿地(含公园、游园、广场、道路等)由规划建设局或其委托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实行社会化的养护管理,规划建设局应当制定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实行社会化养护管理的项目进行考核,督促其落实好养护管理责任

(二)生产绿地(苗圃、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四)街道门前三包的绿化,由临街单位和住户负责;

(五)居住区附属绿地,由业主或者其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业主自主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城区负责管理;

(六)城区内的铁路、公路、水利电力设施周围的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七)单位、个人承包营造的绿地,由承包者负责;

(八)建设工程范围内的绿地和树木,在建设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

(九)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规划建设局或所在城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十四条  管护职责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养护管理职责:

(一)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做好绿化的灌溉、修剪、补植修复、清洁、病虫害防治等日常管护维护工作;

(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开展巡查、劝阻,制止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规划建设局报告;

(三)修复、更新受损的园林绿化设施;

(四)及时防治有害生物;

(五)及时修剪影响交通、管线、居住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的树木;

(六)遇大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时,对树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养护管理职责。

履行养护管理职责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开发区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和技术规范,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林绿化设施完好、功能完整。

第十  施工期管护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园林绿化及设施负有保护责任,不得毁坏。

第十  临时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园林绿化规划用地。因建设或者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应当经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同时对所占绿地及周围的树木、花草、园林设施负责保护。

第十  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损害城区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私自砍伐、移植、更新各类树木;

(二)在园林绿地内停放车辆、擅自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踩踏草坪;在园林绿地内开垦种植蔬菜等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放牧;

(三)在园林绿地内野炊烧烤、焚烧物品;

(四)在园林绿地内取土采石,倾倒、填埋垃圾等废弃物;

(五)在园林绿地水域内洗涤物品或者在明令禁止区域游泳、垂钓;

(六)剥(削)树皮、挖掘根茎、攀树折枝、掐花摘果以及在树木上刻划、打钉、架设线路、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等损害树木的行为;

(七)封砌树穴(池),向树穴(池)倾倒热水、油污等妨害树木正常生长的物质;

(八)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坐椅、园灯、建筑小品、供排水等园林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害城区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四章 

 

    十八  社会化管护罚则 开发区规建局负责制定社会化养护管理单位的考核细则,加强日常巡查,每月考核,并出具详细的考核结果,对不达标的工作,按规定扣除管护费用并责令整改。

第十九条  占用 破坏绿地罚则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绿化用地或者破坏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22条规划建设局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退还、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补救。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23条规划建设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树木砍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开发区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应当优先移植。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才予以砍伐。移植造成树木死亡或者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有下列特殊情形确需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经规划建设局依法批准:

(一)工程建设无法避让的;

(二)对人身、交通、管线、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安全威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需要立即采取移植、砍伐开发区城区内树木或者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等应急措施消除险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并于三日内到规划建设局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  破坏绿化及设施罚则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24号令规划建设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  绿化疫情防控 规划建设局应当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开发区城区园林绿化有害生物疫情以及外来物种入侵监测、预警、防控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