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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18时20分许,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综合水质净化车间二层安装楼承板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在救治中因肺部感染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7万元。
2025年11月1日,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成立了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水务发展有限公司“10·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要求事故调查组要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事故调查组邀请准东开发区纪工委(监察组)介入事故调查。发函邀请了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德州市庆云县应急管理局参加事故调查。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水务)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是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注册地位于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中产业园创新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MA77HAF953,经营范围包括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建设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1日,注册地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中产业园创新路9-101室(彩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BJJF7L5G,经营范围包括市政管理等。
2.济南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城建)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成立于1990年6月,注册地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汽车厂东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2498L,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等。济南城建于2025年5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括建筑施工。2025年5月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
3.山东诚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诚泽)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钢结构专业施工分包单位,成立于2023年6月,注册地位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渤海路街道中心街东侧、明德小学以南明珠国际花园7号楼商业7B-1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MACLP11C1F,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等。2025年8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2023年9月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4.新疆准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准东项管)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监理单位,成立于2022年4月,注册地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创四路89号2号办公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N00UP62,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监理等。2025年3月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资质类别为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等。
(三)事故相关项目概况
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建设地址位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中产业园Z917公路16公里处南侧原污水处理厂内,建设规模为3025.2平方米。2025年8月21日,济南城建进场搭建临时设施,进行场地平整等开工准备工作;2025年10月中旬,山东诚泽材料到场,开始钢结构安装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31日8时30分,山东诚泽班组长纪某某组织班前会,安排钢结构安装工李某、徐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四人到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综合水质净化车间二层安装楼承板。
13时40分许,李某、徐某某、梁某某、张某某4人继续开展楼承板安装作业。李某、徐某某、梁某某三人铺设净化车间中心筒东侧楼承板,张某某独自铺设中心筒西侧楼承板。
15时许,纪某某到综合水质净化车间二层,督促李某、徐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四人将安全带系挂在生命绳上,随后前往一层监督其他作业。
18时20分许,准东项管现场监理杨某在综合水质净化车间一层巡查时,突然听到响声,看到一块楼承板掉落下来,随后张某某连同其他两块楼承板一起掉下来,立即呼叫救援。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中产业园Z917公路16公里处南侧原污水处理厂内。事发位置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综合水质净化车间二层楼承板安装施工作业区域。
2.现场勘验情况。2025年11月1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了勘验,勘验情况如下: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综合水质净化车间二层楼承板安装施工作业区域距地面高度约8m,已设置生命线;死者张某某高处坠落位置铺设的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横向、斜向角钢支撑;现场无监控视频。
(三)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2025年10月31日18时30分许,李某、徐某某等人使用楼承板将伤者张某某抬至项目部车辆并送往医院。
20时20分许,张某某被送达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接受救治。
11月19日,张某某因肺部感染死亡。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济南城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整个救援过程响应及时、处置有序。
(五)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5年10月31日18时25分许,项目负责人张某某、工程师某某(市政建设派驻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了解事故信息。
11月1日11时53分,现场监理杨某向公司董事长薛某某报告事故信息;
12时16分,张某某向市政建设副总经理、城市水务法定代表人韩某报告事故信息。
12时18分,韩某向市政建设常务副总经理任某某报告事故;
12时33分,薛某某向准建集团副总经理陈某某报告事故。
13时14分,任某某向准建集团总经理杜某某报告事故,杜某某安排陈某某上报事故。
14时50分,陈某某向准东安监局电话上报事故。
(六)医疗救治和善后工作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2025年10月31日18时30分许,张某某被送往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11月1日04时许,张某某转院至乌鲁木齐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
11月19日,张某某因肺部感染死亡。
2.善后工作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22日,死者张某某的善后事宜已全部处理完毕,家属情绪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
张某某,男,污水处理厂项目钢结构安装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与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7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综合水质净化车间二层楼承板安装工违章作业,未将安全带系挂于生命线,踩踏在未设置角钢支撑的悬挑楼承板上(高约8米)失衡坠落受伤,后因肺部感染死亡,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管理原因分析
(1)市政建设公司作为城市水务上级公司,对子公司(城市水务)的建设项目疏于监管,未建立有效的检查巡查机制,对项目管理人员履职、技术方案执行、特殊作业管控等关键环节的落实情况失察。
(2)城市水务作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未严格履行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项目现场各参建方安全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和考核,未督促各参建单位及时排查发现并消除钢结构施工现场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
(3)济南城建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审核新入场人员特种作业资格;未辨识出楼承板安装过程中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风险,也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钢结构施工现场存在的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
(4)山东诚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不实,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安排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该项目实施全流程管理,未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要求的横向、斜向角钢支撑”的事故隐患,未制止并纠正作业人员未正确系挂安全带的违章行为,也未核实新入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5)准东项管未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对楼承板安装关键工序和危险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有效的巡视、旁站。未发现现场作业人员未正确系挂安全带、无证从事高处作业、未按图纸设置支撑等事故隐患。
2.技术原因
济南城建施工方案不符合实际,未按规范编制《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未明确钢结构安装固定、细部构造等内容;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施工工序错误,在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横向、斜向角钢支撑的情况下组织下一步铺装楼承板工序施工。
3.教育培训原因分析
济南城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未如实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伪造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导致钢结构安装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掌握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施工作业。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查
准东开发区公安部门通过现场勘察、调查询问、调阅监控等工作,排除刑事案件。
(四)事故性质认定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水务发展有限公司“10·3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楼承板安装工未正确系挂安全带,踩踏在未固定且悬挑的楼承板上失衡,导致作业人员从综合水质净化车间二层坠落至地面受伤,后在救治过程中因肺部感染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单位迟报事故。
五、相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市政建设公司一是未严格落实开发区安全生产安排部署要求。未落实开发区承包商“五个统一”和“五个一样”,未按照要求对承包商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考核,未按照开发区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零容忍”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三违”行为,对“三违”人员缺乏有效管理。二是安全生产压力未传导一线。将开发区关于安全生产系列安排部署要求以传达学习等同于落实,未真正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开发区关于安全生产要求落实落地。未督促子公司城市水务严格落实开发区“承包商和反三违”工作要求,对子公司监管的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特殊作业监护人未全过程监护,视频监控未覆盖整个作业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失察漏管。
(二)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城市水务一是未落实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督促承包单位济南城建及时发现并消除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横向、斜向角钢支撑、未按规定编制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图纸组织钢结构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造假、未落实特殊作业管控措施等问题隐患。二是未依法依规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城市水务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现场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准东开发区规建局和安监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迟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三)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城建一是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现场管理人员脱岗、离岗,项目经理因病离岗,导致现场安全管理、技术管理重点岗位无人履行相应职责,监督考核机制流于形式。二是违规组织施工。济南城建未将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报送至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同意,擅自允许其入场施工;未按规范编制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未明确钢结构安装固定、细部构造等内容,施工方案也未经监理审核;未按照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在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要求的横向、斜向角钢支撑,且未进行点焊固定的情况下,违规组织进行下一步工序施工。三是未健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辨识出楼承板安装过程中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风险,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安装工未将安全带系挂于生命绳上、踩踏未设置角钢支撑的悬挑楼承板施工作业的违章行为,也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横向、斜向角钢支撑且未固定”的事故隐患。四是安全教育和培训缺失。技术交底流于形式,现场钢结构安装工10余人,但钢结构安装作业技术交底接收人员仅有2人,且技术交底中未明确楼承板安装的风险和管控措施;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造假。五是未严格执行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未严格按照《准东开发区企业特殊作业和检维修作业管理规定》要求对钢结构安装现场的特殊作业进行管理,将多处特殊作业合并为1个整体上报至规建局,钢结构安装作业监护人未全过程监护,多处特殊作业仅配备1台图传仪,未审核高处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导致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楼承板安装工入场施工。
(四)山东诚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诚泽一是现场管理缺失,作业过程失控。未按规定在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排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人员开展钢结构登高安装作业,楼承板安装作业监护人员多地点巡查,未落实特殊作业全过程监护。二是隐患排查缺失。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制止并纠正楼承板安装工未将安全带系挂于生命绳上、踩踏在未设置角钢支撑的悬挑楼承板上施工作业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横向、斜向角钢支撑”的事故隐患。
(五)新疆准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准东项管一是审查机制流于形式。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其审查同意,也未审核专业承包单位资质,钢结构专业承包单位已入场施工。二是特殊作业现场失管漏控。未审核钢结构安装登高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未严格执行监理旁站和巡视制度,对施工过程及关键工序、环节的管控不严,导致钢结构施工现场失管漏控。
六、行业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
准东开发区规建局作为城市水务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一是对特殊作业关键环节监管缺位。未严格落实《准东开发区企业特殊作业和检修作业管理规定》中“特殊作业全过程监护和视频监控”的监管措施,对济南城建将多处特殊作业合并上报、图传仪配备不足且未覆盖作业区域等行为失察,导致高处作业的监管存在漏洞。二是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未能通过有效手段督促各参建单位消除项目上存在的未按规定编制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设计图纸组织钢结构施工、未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安全技术交底未全覆盖、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造假等问题隐患。
七、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人员(1人)
纪某某,山东诚泽班组长,负责任务分派、人员协调及作业现场监管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违章指挥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的钢结构登高安装工上岗作业,未及时制止并纠正楼承板安装工未将安全带系挂于生命绳上、踩踏在未设置角钢支撑的悬挑楼承板施工作业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横向、斜向角钢支撑”的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建议行政处罚人员(8人)
1.付某某,城市水务副总经理,代管城市水务公司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承包单位济南城建及时发现并消除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横向、斜向角钢支撑、未按规定编制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图纸组织钢结构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造假、未落实特殊作业管控措施等问题隐患,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付某某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2.张某某,城市水务技术总工,项目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承包单位济南城建及时发现并消除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横向、斜向角钢支撑、未按规定编制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图纸组织钢结构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造假、未落实特殊作业管控措施等问题隐患。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张某某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在1小时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准东开发区规建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是迟报事故责任人。
其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张某某迟报事故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韩某某,济南城建分公司副总经理,新疆区域工程业务负责人。未辨识出楼承板安装过程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风险,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横向、斜向角钢支撑”的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安装工未将安全带系挂于生命绳上,踩踏在未设置角钢支撑的悬挑楼承板施工作业”的违章行为。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韩某某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4.李某某,济南城建污水处理厂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横向、斜向角钢支撑”的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安装工未将安全带系挂于生命绳上,踩踏在未设置角钢支撑的悬挑楼承板施工作业”的违章行为,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李某某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5.王某某,山东诚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取得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钢结构安装工上岗作业”“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横向、斜向角钢支撑”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安装工未将安全带系挂于生命绳上、踩踏在未设置角钢支撑的悬挑楼承板施工作业”的违章行为。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王某某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6.纪某某,山东诚泽班组长,负责任务分派、人员协调及作业现场监管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违章指挥未取得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钢结构安装工上岗作业,未制止并纠正“楼承板安装工未将安全带系挂于生命绳上、踩踏在未设置角钢支撑的悬挑楼承板施工作业”的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横向、斜向角钢支撑”的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六项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纪某某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7.骆某某,准东项管污水处理厂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该项目监理工作。对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其审查同意、钢结构专业承包单位入场施工的情况失察;未严格审核钢结构安装登高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未严格执行监理旁站和巡视制度,未制止和纠正“安装工未将安全带系挂于生命绳上、踩踏在未设置角钢支撑的悬挑楼承板施工作业”的违章行为,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1.10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局具体实施)对骆某某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8.杨某,准东项管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现场监理,负责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未严格执行监理旁站和巡视制度,未制止和纠正“安装工未将安全带系挂于生命绳上、踩踏在未设置角钢支撑的悬挑楼承板施工作业”的违章行为。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5.1.10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局具体实施)对杨某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三)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8人)
1.刘某某,市政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市政建设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对子公司城市水务开展安全巡查工作。未严格落实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要求,未督促子公司城市水务严格落实开发区“承包商和反三违”工作要求,对子公司监管的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特殊作业监护人未全过程监护,视频监控未覆盖整个作业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隐患失管漏管。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调查报告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
2.韩某,市政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城市水务法定代表人,分管子公司城市水务安全生产工作,未严格落实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要求,未督促子公司城市水务严格落实开发区“承包商和反三违”工作要求,对子公司监管的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特殊作业监护人未全过程监护,视频监控未覆盖整个作业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隐患失管漏管。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
3.魏某,市政建设公司项目经理,派驻至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协管人员,负责安全、质量和进度工作。未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未及时发现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存在漏洞、未按照设计及技术标准组织钢结构施工、未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安全技术交底未全覆盖、安全教育与培训造假、未严格管理特殊作业等问题隐患。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
4.王某某,济南城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因病离岗,未督促项目部及时制止并纠正“山东诚泽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楼承板安装工上岗作业”“安装工未将安全带系挂于生命绳上、踩踏在未设置角钢支撑的悬挑楼承板上施工作业”的违章行为。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
5.刘某某,济南城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技术工作,长期未在岗履职,未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山东诚泽全体钢结构安装人员作出详细说明,且技术交底中未明确安装悬挑长度大于250mm的楼承板的施工工序、安全风险及相应管控措施。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
6.王某某,济南城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安全负责人,负责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技术工作,在事故发生前休假。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横向、斜向角钢支撑”的事故隐患。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
7.张某某,济南城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安全员,负责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特殊作业上报、办票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造假。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
8.韦某某,山东诚泽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施工进度和现场安全监管工作,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取得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钢结构安装工上岗作业”“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横向、斜向角钢支撑”的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安装工未将安全带系挂于生命绳上、踩踏在未设置角钢支撑的悬挑楼承板施工作业”的违章行为。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市政公司未严格落实开发区安全生产安排部署要求。未落实开发区承包商“五个统一”和“五个一样”,未按照要求对承包商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考核,未按照开发区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零容忍”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三违”行为,对“三违”人员缺乏有效管理。将开发区关于安全生产系列安排部署要求以传达学习等同于落实,未真正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开发区关于安全生产要求落实落地。未督促子公司城市水务严格落实开发区“承包商和反三违”工作要求,导致子公司监管的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存在特殊作业监护人未全程监护,视频监控未覆盖整个作业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等问题隐患。
建议市政建设公司向准建公司及准建公司党委作出深刻检查。
2.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城市水务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承包单位济南城建及时发现并消除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横向、斜向角钢支撑、未按规定编制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图纸组织钢结构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造假、未落实特殊作业管控措施等问题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是事故发生单位。
城市水务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准东开发区规建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迟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是迟报事故责任单位。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城市水务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3.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城建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未按规范编制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未辨识出楼承板安装过程中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风险,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横向、斜向角钢支撑”的事故隐患,未制止并纠正“安装工未将安全带系挂于生命绳上、踩踏在未设置角钢支撑的悬挑楼承板施工作业”的违章行为,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造假,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济南城建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山东诚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诚泽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向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排未取得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楼承板安装工上岗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楼承板悬挑长度大于250mm未设置横向、斜向角钢支撑”的事故隐患,未制止并纠正“安装工未将安全带系挂于生命绳上、踩踏在未设置角钢支撑的悬挑楼承板施工作业”的事故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山东诚泽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5.新疆准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准东项管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开展监理工作,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其审查同意,默许钢结构专业承包单位入场施工;未审核钢结构安装登高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未严格执行监理旁站和巡视制度,对施工过程及关键工序、环节的管控不严,导致钢结构施工现场失管漏控。
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规建局具体实施)对准东项管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于2026年3月31日前上报准东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建议准东项管向准建公司及准建公司党委作出深刻检查。
八、对行业监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准东开发区规建局作为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施工建设的监管部门,未落实开发区关于特殊作业的监管措施,对该项目综合水质净化车间二层楼承板安装工序监管缺位,对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疏于监管,未能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
建议准东开发区规建局向准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二)对行业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候某某,准东开发区规建局三级主办,负责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安全监管工作。未履行该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落实开发区关于特殊作业的监管措施,未能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发现项目上存在的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存在漏洞、未按照设计及技术标准组织钢结构施工、未健全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安全技术交底未全覆盖、安全教育与培训造假等问题隐患,对此负直接监管责任。
建议将准东开发区规建局相关责任人员移交准东开发区纪工委(监察组)进行处理。
九、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针对事故暴露的管理漏洞和责任缺失,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市政建设公司要切实履行母公司监管职责。一是严格落实开发区承包商“五个统一”“五个一样”管理要求,将安全生产“零容忍”制度细化为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对承包商专项安全检查、考核的频次、内容和标准。二是建立“三违”人员台账,制定约谈、惩戒、清退等递进式管理措施,确保对承包商的管理不流于形式。三是市政建设公司要建立常态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自身及子公司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安全管理要求从“纸上”真正落到“地上”、融入“岗上”。
(二)城市水务公司要严格履行发包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建立承包单位安全隐患“周排查、月通报、季考核”机制,定期联合监理单位开展现场排查,重点核查楼承板悬挑长度是否符合要求、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完善、安全教育培训是否真实等核心问题,对发现的隐患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复查标准,安排专人跟踪督办,确保隐患闭环管理。
(三)济南城建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机制,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岗位职责清单,定期进行监督考核。二是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变更施工流程。针对楼承板安装等关键工序,要加强现场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旁站指导。三是严格按照《准东开发区企业特殊作业和检维修作业管理规定》,实行“一处一审批、一事一报备”制度,每处特殊作业要单独开具作业票、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合并上报特殊作业。要足额配备监控设备,确保作业过程全程可追溯。四是结合项目施工流程开展全流程、全方位安全风险辨识,重点针对钢结构安装环节,系统辨识悬挑部位作业、高处坠落、构件失稳等核心安全风险,明确风险等级、管控责任人和具体防控措施,对高风险环节实行“专人盯防、专项管控”。五是对钢结构安装等专项作业,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涵盖安全操作规程、风险辨识方法、应急处置措施、典型事故案例警示等,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准东项管要恪守监理职责。一是规范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规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重点把控承包单位施工资质、安全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质等入场审核关。二是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生产指导性文件,严肃查处无方案施工行为,保障工程项目施工流程安全有序。三是落实特殊作业监理旁站监督职责,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监护人履职,同时监督作业人员行为规范,形成特殊作业“三重保障”机制。
(五)山东诚泽要落实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一是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向污水处理厂改扩建项目派驻足额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其现场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治理、特殊作业监护等核心职责。二是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核台账,作业前逐人核查资格证书有效期及作业范围,严禁不具备高处作业资格的人员开展特殊作业,要明确特殊作业监护人在固定作业点位全程监护,严禁多地点巡查脱岗,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六)开发区规建局要加强市政建设领域安全监管。一是要加强市政建设领域特殊作业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各项关于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将开发区关于特殊作业的监管要求纳入日常检查的必查项,对发现的为规避监管而合并上报特殊作业、监控设备配备不足或未覆盖作业区域、监护人员脱离岗位等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理。二是要安排专人通过特殊作业监看平台进行线上随机抽查与巡查,实现对现场安全条件、监护履职情况的非现场监督,形成对线上线下的有效互补。三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履行法定职责,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重点核查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严把专业分包、施工方案、入场人员资格等准入门槛,规范项目施工组织与工序,约束施工单位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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