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回《新疆准东经济开发区鸿晟聚鑫新能源有限公司物流运输服务站基础配套建设工程》备案证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12月1日新疆准东经济开发区鸿晟聚鑫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新疆准东经济开发区鸿晟聚鑫新能源有限公司物流运输服务站基础配套建设工程》备案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3:关于申请注销新疆准东经济开发区鸿晟聚鑫新能源有限公司矿区配套充换电站项目备案证的说明.pdf
附件4:新疆准东经济开发区鸿晟聚鑫新能源有限公司物流运输服务站基础配套建设工程1.pdf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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