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回《新疆元速能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卡充电站建设项目》
备案证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11月24日新疆元速能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新疆元速能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卡充电站建设项目》备案信息。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申请注销新强元速能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卡充电站建设项目备案证的说明.pdf
附件2:新疆元速能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卡充电站建设项目 (2).pdf
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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