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商贸单位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奖励办法(试行)
昌州政办发【2023】46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稳经济发展一揽子政策措施,落实自治区、 州党委关于消费促进工作的安排部署, 着力扩大内需,恢复和扩大消费,激发消费市场活力, 营造更优消费场景,切实加强批发、零售、住宿、 餐饮等商贸市场主体建,有效提升商贸单位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一)新增限额以上单位 (含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下同)。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 (含)以上;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二)在库限额以上单位。 相比上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幅达到相应标准。
二、支持条件
(一)在昌吉州内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退出再进及变更名称、地点等单位不予支持)。
(二)合法合规设立,依法纳税, 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无重大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等事件发生。
(三)限额以上单位法人、 统计人员服从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支持方向
(一)培育壮大企业规模
1.新纳入限额以上单位奖励。具体标准为: 批发业3万元,零售业5万元,住宿业3万元,餐饮业5万元。 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奖励资金40%, 第二年兑现奖励资金40%,第三年兑现奖励资金20%, 企业在库三年以上且年均销售额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增速(以公开法定数据为准) ,否则第二、三年奖励资金不予兑现。
2.在库限额以上单位销售额(营业额 )提升奖励。批发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万元,之后年销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1万元; 零售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75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之后年销售额每增加250
万元,奖励1万元;住宿、 餐饮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300万元的,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之后年营业额每增加100万元,奖励1万元。单个企业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优先参与政府补贴促消费活动的单位, 优先予以媒体及宣传物料的支持。
(二)引进大型商贸企业
支持鼓励大型商业集团落户昌吉州, 扩大中高端消费供给。对落户企业投资运营大型商业综合体、 商业中心、购物广场等,在昌吉市区以内(含农高区、高新区)、 单体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在昌吉市区以外各县市 (含准东开发)、单体年营业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 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兑现, 第一年兑现奖励资金40%, 第二年兑现奖励资金40%,第三年兑现奖励资金20%, 企业要保持在库三年以上且主营收入持续增长, 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增速(以公开法
定数据为准),否则第二、 三年奖励资金不予兑现。
(三)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支持鼓励州内餐饮、 零售等商贸单位发展总部经济,在昌吉州外设立分公司, 开拓疆内和国内市场。 对餐饮企业在昌吉州外设立分公司, 且在昌吉州进行统一核算的,每设立1 家且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 给予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零售企业在昌吉州外设立分公司, 且在昌吉州进行统一核算的,每设立1家且年度销售额达到 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总部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单个总部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分三年兑现, 第一年兑现奖励资金40%,第二年兑现奖励资金40%, 第三年兑现奖励资金20%,总部企业在库三年以上且销售额增长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增速(以公开法定数据为准)。
(四)鼓励发展首店经济
对引进国际国内高端商业品牌首店,签订3 年以上入驻协议,经营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并引入该品牌的主线品牌,年度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引进主体 (商业综合体、街区运营管理企业, 或独立经营的首店品牌企业、 授权代理商及本地加盟商)一次性奖励。奖励的具体标准为: 国际品牌昌吉州首店,年度销售额达到800万元(含) -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度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 (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国内品牌昌吉首店, 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800万元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销售额达到800万元(含)以上的,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引进主体每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五)引进国内知名连锁品牌
支持鼓励国内知名零售连锁品牌落户昌吉, 投资运营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百货、便利店等, 对年度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 新建大型超市、百货等单体年度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 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便利店单个门店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 (含)以上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 (品牌)每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本地连锁品牌发展壮大
支持本地零售、餐饮连锁企业扩大连锁规模, 发展直营门店,对新开单店年度销售额、 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且在昌吉州进行统一核算的, 给予连锁企业一次性奖励。 奖励的具体标准为:零售连锁企业每新开1 家直营门店,单店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餐饮连锁企业每新开1家直营门店 ,单店年度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单个连锁企业每年度新开直营门店奖励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
四、补贴流程
(一)限额以上单位自愿申报
申报支持奖励需如实申报以下材料:
1.申请入统审核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截止入统申报期最近1 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4.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加盖单位公章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6.信用情况查询记录。
(二)资格审核
各县市(园区) 商务主管部门对新入统限额以上单位及在库限额以上单位销售额(营业额) 增长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核,可根据本地情况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评估。
(三)公开公示
各县市(园区) 提出初步拟受奖励名单并在当地政府(管委会)主要网站或其他公开平台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公示无异议的,报州商务局进行复核。
(四)资金拨付
1.资料复核。州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报审核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拟受奖励名单,并将结果反馈县市 (园区)。
2.拨付流程。 州商务局向州财政局提交拟受奖励名单, 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园区)财政, 各县市(园区)财政将奖励资金按程序拨付给主管部门, 由主管部门奖补至限额以上单位。
五、其他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集团是指:“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名录为准。国内知名零售连锁品牌是指: “中国连锁百强”“中国超市TOP100”“中国便利店 TOP100”“中国购物中心企业TOP70”等, 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公布最新名录为准。 国际高端商业品牌是指:“全球100大奢侈品公司排行榜”,以德勤(Deloitte) 最新公布名录为准。国内商业零售企业是指: “中国商业零售百强企业”,以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公布最新名录为准。 本地零售、餐饮连锁企业是指: 全州已有5家以上直营门店,并实现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 统一服务标准、
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 统一财务核算的连锁企业。
(二)同一单位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取最高项给予奖励。
(三) 新增入统的限额以上单位须及时做好联网直报统计报表,出现瞒报、迟报、少报、 拒报等情形之一者,取消奖励资金。
(四)申报资金上一年度(入统在库期间), 因违法违规被查处的,取消相应的扶持奖励。
(五)本办法所涉及企业引进、企业落户、 开设分公司、新开直营门店以及年度涉税数据等以行业主管单位数据为准。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由昌吉州商务局负责解释。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上一篇: [投资政策] 关于在...
下一篇: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