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的《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正式颁布实施。
此次修订坚持导向性、前瞻性、操作性为原则,以国家、自治区、昌吉州和开发区最新相关政策为依据,参照部分地区先进经验,在2019年《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招商引资工作实际,有针对性修订完善。
从内容来看,新修订的优惠政策共包含十项内容,保持用电、用水、用地以及中介奖励优惠政策不变;在降低政策门槛、鼓励科技创新、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等方面大幅增加支持力度,将重点产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门槛由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下调至5亿元,开发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奖励最高金额由3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新增强化财政金融扶持、支持园区合作两项重点内容,对改制、挂牌、上市和融资企业,对新落地的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的优质企业均可获得相关财政金融扶持,对设立“园中园”的合作园区,除享受国家和新疆、昌吉州各项优惠政策外,实行准东开发区与合作方税收五五分成。
本次修订,标志着从2021年起准东开发区煤炭、煤电、煤化工、新材料、新能源、煤制燃料六大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有了新的政策导向和依据,也为推动准东开发区“十四五”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产业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昌吉州有关政策,结合准东开发区的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投资新建及续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现代煤化工、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聚集效应大、带动能力强、做圆拉长产业链的配套产业项目(详见《准东开发区重点支持产业项目投资目录》)。以下简称在开发区投资新建的重点产业项目及配套产业项目。
第二条 电价政策
自2021年起,在开发区投资新建的重点产业项目及配套产业项目所需的用电可与开发区内的发电企业直接交易,配电价格(过网电费)暂按0.07元/千瓦时(含政策性交叉补贴、线损电价、基本电费和政府性基金)执行。
第三条 用地政策
依据《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11〕115号)文件精神,“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 (林地、 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依据《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国土资发〔2013〕40号)文件精神,“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重大工业项目,享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政策。”
第四条 水价政策
在开发区投资新建的重点产业项目及配套产业项目,对年用水量在100万立方以上的企业,采用中水回收、先进的节水工艺及管理技术等综合利用水资源措施,其单位产品耗水指标优于国内同行业、同类别先进水平的,自项目达产之日起,遇到水价调整时,对超出原水价部分进行差额补贴,连续补贴3年,对单个用水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中介奖励
激励中介方参与开发区招商引资。中介方指中间人或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
对初始引进或引荐的重点产业项目及配套产业项目,自项目投产后,对中介方予以奖励,一个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
重点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五给予中介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配套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一给予中介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开发区企业科技创新
(一)国内外著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科创平台,开展科技创新等产学研服务的,给予项目建设费用的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二)鼓励开发区企业创建孵化器、科研平台,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级孵化器、科研平台的,一次性给予企业4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三)对开发区企业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对开发区企业新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五)对开发区企业新创建或引进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
支持在开发区新建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开发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具体奖励政策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 强化财政金融扶持
对改制、挂牌、上市和融资企业在自治区专项资金补助基础上在给予50-100万不等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建立产业引导基金,对新落地的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新技术企业以投资额5%的股权融资方式支持企业发展。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的优质企业给予绿色金融支持。
第九条 支持园区合作,抢抓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新契机,鼓励国内外、疆内外园区与准东开发区合作发展,推动在准东开发区设立“园中园”,除享受国家和新疆、昌吉州各项优惠政策外,实行准东开发区与合作方税收五五分成。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和中介方,每年12月1日前向经发局提出申请,经管委会组织评审认定后,与次年1月底前兑现全部奖励资金。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政策由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 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
下一篇: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