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新国土资发[2013]40号
为保障和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赋予我区的用地支持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戈壁荒滩概念的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戈壁荒滩,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的内陆滩涂、盐碱地、沙地、裸地和农区以外的其他国有未利用地。
二、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工业项目,可享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政策。
三、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要以招拍挂方式供地,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择优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各地可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15号)规定,减免其土地出让金,其项目用地,供地方式按出让确定,出让金减免情况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使用权证上予以注明。工业项目以外其他经营性项目,必须以招拍挂方式供地,一律不得减免出让金。
四、各地要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引导工业项目进园区,做到产业集聚、节约用地,充分发挥土地效益。要求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禁止各种形式的圈地、囤地,防止粗放浪费使用土地。需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开发区(园区)用地要按批次用地的形式报批。
五、本补充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13年1月1日前已依法批准的用地,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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