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
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
(二) 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自用房产税;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一定条 件下,在享受企业所
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年11月6日)
(三) 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关于促进新疆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2010年11月17日)
(四) 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
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
(五) 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 规模、生产工艺创新
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 部分。
【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新政发【2010】99号)
(六) 构建具有新疆特色的现代生产体系,推动各类企业加快发展、推动重大项目建设、提升园区 建设水平、加强创
新体系建设、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 扩大招商引资、推广应用低碳技术。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新党发【2011】1号)
(七) 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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