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 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
2.2011年至2020年,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下同)、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下同)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法律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1〕117号)
3.2010年至2020年,对在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4.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法律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
土地优惠政策:
1.在对口支援受援地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 (林地、草地除外)建设产业聚集园区、引进产业项目的,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自治区《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11〕115号)
2.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戈壁荒滩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和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重大工业项目,享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政策。
法律依据:《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国土资发〔20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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