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完善我州中小学校长、教师、班主任队伍建设工作机制,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专业发展支持体系,发挥我州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引领、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各级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包括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科研机构等。
第二章培养目标
第三条 名校长工作室培养目标:到2023年,建成名校长工作室60个(其中州级名校长工作室20个,县级名校长工作室40个),培养具有领先视野,掌握系统的学校管理理论,具有先进的办学思想和较高研究能力,在昌吉州基础教育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校长。
第四条 名师工作室培养目标:到2023年,建成名师工作室150个(其中州级名师工作室45个,县级名师工作室105个),培养掌握国内前沿理论,在学科专业、教改实践中具有突出的教学和研究能力,能参与国内教育交流,在昌吉州基础教育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教师。
第五条 名班主任工作室培养目标:到2023年,建成名班主任工作室100个(其中州级名班主任工作室30个,县级名班主任工作室70个),培养掌握国内前沿理论,在塑造班级精神和灵魂、锤炼学生品格方面有突出贡献,能参与国内教育交流,在昌吉州基础教育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班主任。
第三章 工作室的组建
第六条 州级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由州教育局统筹设置,县级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由县(市)教育局统筹设置,依托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所在单位设立,实施动态管理,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七条 名校长工作室由1名校长领衔人和5-9名校长、副校长、优秀中层干部组成,其中副校长、优秀中层干部不超过成员总数的2/3,不少于1/3;本校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1/3。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由1名教师(班主任)领衔人和5-9名教师(班主任)成员组成,其中本校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1/3。
第八条 领衔人选按照本人自愿、逐级推荐、组织遴选、公示、教育部门审核的程序确定。州级工作室以“昌吉州+领衔人姓名+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命名,县级工作室以“XX县(市)+领衔人姓名+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命名,统一规范挂牌。
第九条 工作室成员由本人申请、经领衔人同意,所在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作室组成人员条件
第十条 名校长工作室领衔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二)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改革创新意识,管理经验丰富,办学治校业绩突出,在区、州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教育研究和组织管理能力强,具有团结协作、示范引领、培训指导的能力。
(四)具有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自治区特级教师或具有州级及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相关荣誉称号且任职6年及以上。
(五)身体健康,离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不少于3年。
第十一条 名师工作室领衔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改革创新意识,有鲜明的教育风格或教育教学特色,业绩突出,在区、州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较强的教育研究和教学实践能力,以及组织、培养和指导优秀骨干教师的能力,有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扎实稳健的工作作风。
(四)具有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教学荣誉称号。
(五)身体健康,离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 名班主任工作室领衔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有较高的理论修养、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改革创新意识,有鲜明的班级管理风格和特色,业绩突出,在区、州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较强的班级管理和实践能力,以及组织、培养和指导优秀骨干班主任的能力,有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扎实稳健的工作作风。
(四)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任职资格,担任班主任6年及以上,并获得县级及以上教育教学荣誉称号。
(五)身体健康,离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 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有较强的教育教学、教育管理和实践研究能力。
(三)获县级及以上与教育教学管理相关表彰的校长(教师、班主任),一般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任职资格。
(四)身体健康,离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不少于5年。
第十四条 在管理期内的正高级教师、自治区特级教师、自治区名校长工作室成员、自治区教学能手培养工作室成员符合领衔人基本条件的,经本人自愿申请、组织推荐且公示无异议,可直接认定为州、县级工作室领衔人。
第五章 工作室的职责与任务
第十五条 制定实施建设规划。领衔人负责制定工作室三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管理并形成制度。
第十六条 领衔县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坚持科研课题引领、研究推动,应围绕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班级管理)当中的重难点等问题开展课题研究,主动承担教育教学改革与管理的攻坚任务,形成一批对我州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改革具有引领作用的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开展教育研训活动。工作室开展团队研修、送教下乡、送培到校、对薄弱区域(学校)开展支持帮扶等研训活动。其中,领衔人每年开设研训专题原则上不少于6次,并面向团队成员开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报告等不少于2次,对每位成员开展听评课不少于3次(每次1个专题);每位成员每年开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报告等不少于6次。要以工作室为依托,积极开展本级校长、教师、班主任培训、研讨、交流活动,促进共同成长。
第十八条 组织开发优质资源。名校长工作室应根据校(园)长专业标准,在学校发展规划、课程建设、学校文化建设、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形成一批优质资源;名师工作室应根据教师专业标准,组织开发学科教学设计、课堂教学视频、教学案例、创新性作业与评价等课程资源;名班主任工作室应紧紧围绕当前班主任工作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积极探索有效的破解对策,进行反思和创新,形成研究成果并建立资源。
第十九条 带动学科(领域)发展。工作室应定期举办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理论或学校管理研讨活动,带动本学科(领域)的建设与发展。名校长工作室团队应主动开展学校特色、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校长学科素养和专业能力;名师工作室团队应主动承担地方组织的示范课、研究课等公开教学任务,加强校本培训指导力度,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的专业水平;名班主任工作室应积极主动开展班级管理研究活动,举办班主任技能大赛等,不断提升班主任管理学生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的培养
第二十条 扎实开展名师培养。优先安排工作室领衔人、工作室成员分批、分段参加国培、区培等高端培训,推动工作室领衔人和成员从优秀迈向卓越,形成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多层次、全过程、立体化的培养培训新模式。州教育局负责州级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领衔人的培养培训,各县(市)教育局负责县级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领衔人的培养培训。
(一)开展工作规范培训。在任期内,州教育局聘请疆内外知名教育专家,对州级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领衔人如何科学规范开展工作进行培训,帮助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领衔人进一步掌握工作方法,提升工作室领衔人科学规范开展工作的能力。通过对工作室领衔人的培训,强化工作室领衔人对工作室成员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全面提高全州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
(二)开展跟岗实践培训。采取走出去的形式,在“十四五”期间完成工作室领衔人全员轮训。分批选派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领衔人到援疆省(市)开展一学期的跟岗学习锻炼,在当地名师“一对一”指导下,学习当地先进的教育理念、科学的管理经验和有效的教育教学方法。通过跟岗学习,工作室领衔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对工作室成员的指导和培养更加科学精准,有效提高工作室成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三)开展互学交流培训。州教育局定期开展州级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交流研讨论坛,为各工作室提供经验交流、分享研讨的平台,扩大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之间的互动互学力度,进一步发挥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的领衔示范作用,加快我州教育教学领军人才梯队建设步伐。
第七章 工作室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州教育局负责州级“三名”工程的审核评定工作,州教育考试中心负责州级“三名”工程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各县(市)教育局负责县级“三名”工程的审核评定工作,各县(市)教研部门负责县级“三名”工程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作室所在单位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作室的管理和指导,积极支持工作室开展活动。各级教研部门制定和完善工作室管理细则,建立激励机制,提供必要支持与条件保障,并将工作室作为本地本校优秀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研究和办学成果推广的重要基地,充分发挥工作室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第二十三条 领衔人是工作室的主要责任人,全面主持工作室的工作。
第八章 工作室的经费管理与条件保障
第二十四条 工作室建设期间,每个州级名校长工作室每年安排2万元建设补助经费,每个州级名师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每年安排1万元建设补助经费,工作室建设补助经费连续安排3年,由州财政按年度下达到工作室所在单位,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遵循财务相关制度,由领衔人统筹安排,所在单位监管,保证工作室的运转。年终工作室专项经费存在结余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工作室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开展活动期间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外聘专家的课时费、食宿费、场地设备租赁费、教学资源费、业务费、工作室建设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支出。其中,领衔人、成员及外聘专家因工作室活动期间产生的食宿费按照工作室所在县(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领衔人、成员及外聘专家在工作室活动期间产生的课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副高500元/学时、正高1000元/学时;外聘专家参照《昌吉回族自治州教育考试等劳务费用支出管理办法》(昌州教发〔2019〕37号)文件执行,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的计算量不得超过4个学时。课时费总量不得超过工作室年度建设补助经费的40%。
第二十七条 成员因活动往返工作室或到异地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成员所在县(市)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 县级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建设补助经费参照州级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建设补助经费执行,由各县(市)财政予以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学校,根据建设需要对工作室给予经费支持,并纳入当地相关人才支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领衔人所在单位须为工作室提供独立的工作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领衔人和成员所在单位要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务,支持其做好相应的工作。
第三十条 工作室领衔人、成员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干部任用等方面,可优先推荐。
第九章 工作室的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州、县(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级工作室进行过程性督查。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室年度考核评价细则,由州、县(市)教育局和教研部门共同对工作室各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并形成考核评价结果报告。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工作室予以撤消。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领衔人和成员,取消资格。
第三十三条 工作室三年期满后,由州、县(市)教育局和教研部门共同对工作室进行终结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达到“优秀”的,可直接进入下一周期工作室建设;达到“合格”的可申请进入下一周期工作室建设;评价为“不合格”的,取消其领衔人再次申报各级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资格。
第三十四条 工作室周期结束后,开展优秀工作室、优秀课程资源、优秀科研成果、优秀领衔人、优秀成员等评选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加强本地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工作室建设,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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