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依据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有关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属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主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2.烧制砖、瓦、瓷、石灰;
3.排放废弃土、石、渣。
(二)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形
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三、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号),目前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 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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