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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准)市监处罚〔2026〕4号(谭双发)
发布日期: 2026-07-24 10:33:38 来源:国家级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准)市监处罚〔2026〕4号

 

当事人:谭双发

性别:

身份证号:500221******1519

联系电话132****1833

户籍住址: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八字村3组41号

现住址:准东开发区群汇服务区D栋前5号 

经营地址:准二工程土建安装施工四标项目

 

2026年5月19日,根据违法线索,本局对位于准二工程土建安装项目现场当事人运营的新AD1794移动加油车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定且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燃油加油机为工程车辆提供加油服务。针对违法嫌疑,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涉案移动加油车及燃油加油机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据此,本局于2026年5月25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向乌鲁木齐****运输有限公司原挂靠车主购买了牌号为“新AD1794”移动加油车从事燃油运输业务,加油车安装有一台“正星”牌燃油加油机(铅封编号为23967),当事人购买该车后,未依法对车载加油机申请强制检定。2026年5月19日,当事人安排他人押运该移动加油车前往准二工程土建安装项目现场为工程车辆加注0#柴油。为获取更多利益,当事人授意他人利用网络视频学习的作弊方法(依次输入“设置-8583-设置-1234-单价-1050”),擅自改变加油机计量参数,致使加油机显示的加油量大于实际出油量。当日,该作弊加油机共为两辆工程车辆加注0#柴油261.32升,销售单价8.17元/升,销售金额2134.98元。2026 年6月3日,本局对涉案加油机出油数据进行了复核测试,在设定的作弊模式下,依据JJG443-2023《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连续4次测试的实际出油量均小于加油机数显出油量,示值误差率分别为5.71%、4.90%、5.13%、4.35%,均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大允许误差±0.3%的范围,平均误差率为5.02%。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车辆联营经营合同1份,证明主体资格及违法责任承担约定。

2、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15张、视频录像1 份,证明涉案移动加油车及加油机的现场状况、作弊操作流程演示情况。

3、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授意他人使用作弊手段破坏加油机准确度,且明知该行为违法的主观故意和违法行为的事实。

4、复核测试用标准器检定证书复印件2份、检测数据表1 份,证明涉案加油机在作弊状态下示值误差超出国家法定允许范围的事实。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本案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合法。

根据查明的事实,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会决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理,当“未经检定”与“破坏准确度”竞合时,遵循“重罚吸收轻罚”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复核数据予以认可,结合其危害后果及事后态度,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年版)》第六章第一节序号5“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涉案计量器具不足3台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的;(3)有其他从轻情形的。(1)责令其赔偿损失;(2)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3)可并处6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裁量上限处罚。另外,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违法所得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稽函〔2022〕36号)文精神,加油站经营者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作弊行为,其违法所得是实施计量作弊获取全部收入,故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2134.98元。

2026年7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准)市监罚告(202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作弊加油机违法行为,并赔偿施工方损失,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燃油加油机;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叁拾肆元玖角捌分(2134.98元);

3、处罚款陆佰元整(600元)。

以上罚没合计共贰仟柒佰叁拾肆元玖角捌分(2734.9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行准东开发区支行,地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新城五彩路101号,账号:65050162668600000047,户名: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东分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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