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准市监处罚〔 2025 〕6号
当事人: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泉纯净水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8QCRH2D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准东五彩湾生产服务区(五彩湾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霍**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8月4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两名执法人员樊春光、孙文斌,对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泉纯净水厂生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厂生产的18.9L桶装饮用水,未标注生产日期。该厂涉嫌存在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报局领导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有关场所/设施/财物(详见《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0804006)实施行政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厂停止生产,并对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桶装水进行召回,自召回通知书下发后,所有售出的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桶装水均已饮用完毕,无法召回。
9月1日因案件情况复杂,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该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30日,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25年8月2日晚,该厂生产线上的自动打码器损坏后,8月3日、4日仍正常生产,两日共生产18.9L桶装水3200桶,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以3元/每桶售价计算,总货值金额为9600元。其中475桶被我局执法人员查封,485桶已提供给该负责人其他公司工人免费饮用,2240桶已销售出去,售价3元/桶,共计销售金额为6720元,故违法所得67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1、2025年8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泉纯净水厂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1)该厂在正常生产,生产出来的18.9L桶装饮用水未标注生产日期(2)当事人的经营者霍猛猛在现场配合检查。
2、2025年8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霍猛猛、工人郭清艳、李艳伟、张尚清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4份;8月8日、8月1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霍猛猛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1)当事人生产线上的打码器损坏后仍在正常生产。(2)当事人生产未标注生产日期的18.9L桶装饮用水的数量、用途、售价。
3、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务清单1份;生产记录原件1页;销售记录原件1页;生产现场照片2页;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桶装水照片2页;现场封存扣押的桶装水照片1页;
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打印件2页;负责人霍猛猛、工人郭清艳、李艳伟、张尚清身份证正反面打印件4页;
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从业人员。
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因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2023年10月25日曾被我局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及货值金额较大且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给自身带来巨大的法律和商业风险,同时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并增加了社会管理成本。本着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0项:“违法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裁量基准:(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3)并处3.7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025年9月15日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720元;
2、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18.9L桶装水475桶;
3、罚款40000元。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昌吉准东支行(账号65050162668600000047,账户名称: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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