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准市监处罚〔 2025〕3号
当事人:新疆鑫众康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准东一零五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9ELYQ0W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彩中产业园建一路2号(彩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石**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0月22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因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给新疆鑫众康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准东一零五分店,下达了(昌准市监责字【2024】0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樊春光、孙文斌对新疆鑫众康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准东一零五分店经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负责人石佳盈在乌鲁木齐无法到达现场,全权委托何湘现场配合检查。
经查,该店右墙面货架上正在销售的名称为:石药牌阿莫西林,产品批号:478240651,生产日期:2024.06.18,有效期至:2027.06.17,规格:0.5g×24粒,生产厂家: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88号。根据该店店员提供的随货同行单显示石药牌阿莫西林,规格0.5×24粒,产品批号:478240651,一共购进了100盒。货架上上述药品共剩余59盒,已销售41盒。剩余19盒无法提供销售处方单,也无法提供销售记录。
2025年3月7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樊春光、孙文斌对新疆鑫众康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准东一零五分店进行调查,由于负责人石佳盈在乌鲁木齐,无法到达现场,委托店员何湘全程配合调查,委托负责人何湘对该店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事实无异议。
2025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樊春光、孙文斌又对新疆鑫众康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准东一零五分店负责人石佳盈进行了询问调查,负责人石佳盈对该店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共3页;委托负责人何湘询问笔录1份共3页;负责人石佳盈询问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2页;涉事药品照片2页;涉事药品随货同行单1页;涉事药品处方单22页;责令改正通知书1页。
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
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2页;委托书1页;委托负责人何湘身份证正反面打印件1页;负责人石佳盈身份证正反面打印件1页。
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负责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案件性质:当事人新疆鑫众康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准东一零五分店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构成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该店负责人于3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的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一、罚款8000元。
自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昌吉准东支行(账号65050162668600000047,账户名称: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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