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东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准市监当罚〔2024〕26号
当事人: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刘水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久康现代农产品物流港2号交易大厅2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执法人员: 孙文斌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 杜日再 ,执法证号:******
2024年9月25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两名执法人员孙文斌、杜日再对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刘水果店电子计价秤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店铺1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现场无法提供 合格有效期内的检定报告。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的行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责令改正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 15日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昌吉准东支行(账号65050162668600000047,账户名称: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东分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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