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执法案件处罚
昌吉州交通运输综合部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 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 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 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1 | 新昌州交执运政[2024]0032号 | 李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 李某某 | 2024年9月10日23时00分,昌吉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准东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陆军国、瞿新华在五彩湾东方希望生活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某驾驶新A42S36小型轿车拉运1名乘客准备从五彩湾东方希望生活区送往乌鲁木齐市,该车所有人为李建如,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李某某当场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其无法提供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分别对驾驶员及乘客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笔录内容,李某某与乘客商定收取车费120元,到达目的地再收取。李某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三条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减轻行政处罚高频事项清单》第三条 | 罚款 | 罚款捌仟元整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19 | 2025.09.18 |
2 | 新昌州交执运政[2024]0033号 | 新疆合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牛自友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 新疆合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2024年 9月 11日 13时 00分,昌吉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准东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陆军国、瞿新华在五彩湾东方希望生活区执法检查时发现,新疆合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牛某某驾驶新ADE6951小型轿车拉运3名乘客准备从五彩湾东方希望东2号门对面大巴车候车点送往乌鲁木齐市。执法人员经过对驾驶员、2名乘客、1名现场人员询问以及查看车载音视频,确定牛自友与3名乘客商定收取每人70元,共210元的费用,将三人送达目的地再收取费用的违法事实。新疆合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三条 | 罚款 | 罚款壹万元整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4.09.19 | 2025.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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