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准市监罚字〔2024〕8号
当事人:奎屯胜冠装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313461158P
住所(住址):新疆伊犁州奎屯市火车站街道火车站东区奎屯装卸楼一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青霞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奎屯胜冠装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产品编号:RS4501Y70172)。据此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本局调查确认,你公司正在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产品编号:RS4501Y70172),用于工业生产,于2023年04月06日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JTJQYQLD2023000124)出具结论为不合格。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属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准)市监罚告字〔2024〕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要求。本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要求进行复查。
本局认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你公司未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存在使用定期检验不合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的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你公司特种设备经检验不合格继续使用,属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建行准东开发区支行,地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新城五彩路101号,户名: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账号:65050162668600000047;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东分局
2024年4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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