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准市监处罚〔2024〕3号
当事人: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民主路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正在使用的由电厂至煤矿承压蒸汽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据此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正在使用的由电厂至煤矿的蒸汽压力管道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上述压力管道于2023年9月安装完毕,于2023年10月投入使用,用于日常供热。该公司上述行为已属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5.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准)市监罚告〔202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作为生产企业,你公司未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你公司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建行准东开发区支行,地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新城五彩路101号,户名: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账号:65050162668600000047;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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