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东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准市监处罚〔2024〕4号
当事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450X1
住所(住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二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洪梅
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正在使用的由电厂至煤矿承压蒸汽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据此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0月17日对在建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公司将1条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承压蒸汽管道交付使用,下发准市监特令〔2023〕第10-17-2号指令书要求于10月24日前完成整改,上述压力管道于2022年5月安装完毕,于2023年10月中旬交付使用,用于日常供热。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属将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特种设备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准)市监罚告〔202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要求 。
本局认为:作为安装单位,你公司未履行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主体责任,存在交付未经安装监检的特种设备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压力管道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的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落实隐患问题整改;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请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建行准东开发区支行,地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新城五彩路101号,户名: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账号:65050162668600000047;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东分局
2024年2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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