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市监罚字〔2023〕031号
当事人:能昌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新疆奇台县团结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4************223
联系电话:158******5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奇台县镇团结南路45号
2023年8月17 日 16 时 24 分,奇台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奇台县北山煤矿红沙泉矿区进行检查辆车牌号为新 BC8G56 的红色货车将卷烟摆放在车厢内公开摆卖,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能昌芳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在其货车车厢内查获涉嫌违法违规经营卷烟:1、云烟(紫)47 条,2、云烟(软如意)9条,3、双喜(莲香)3 条,4、泰山(红将军) 4条,5、黄山(印象一品)14条,6、七匹狼(纯境) 15 条,7、南京(炫赫门)4条,8、红河(硬) 7条,9 、玉溪(软)3条10、真龙(凌云) 3 条,11、泰山 (白将军) 7条,12、黄果树(长征)13 条,13、雪(蓝精品)11条,共,13个品种 140条卷烟。总价值16300元。
因能昌芳行为涉及零售领域,奇台县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9月18日该案移交我局,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认为,该人员无证销售事实清楚,但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该人员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零售业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香烟。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无证销售行为。
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5.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无证销售香烟行为。
本局向你送达了(准)市监罚告字〔2023〕03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能昌芳本人于2023年11月5日在送达回执中表述了不予申辩的意原。
本局认为:能昌芳无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香烟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罚款”,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行为。
2、处违法经营总额20%的罚款人民币3260元整。
请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建行准东开发区支行,地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新城五彩路101号,户名: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账号:65050162668600000047;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东分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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