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树立诚信政府形象,根据《昌吉州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现公开承诺如下:
1.同步帮扶优化事前服务机制。提前介入到位,实现与各重大项目紧密对接,从项目投资意向性和项目立项环节提前告知环评审批流程,为项目落地提供帮扶,构建良好的政商关系。
2.依据最新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按照“宜简则简”的原则,实施名录之外豁免审批。
3.提高重大项目的环评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满足法定公示和必要审查时间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50%(报告书由国家法定的60日压缩至30工作日,报告表由法定的30日压缩至15工作日)。
4.优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方式。支持和服务好重大项目实施,优化环境监管执法方式。《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环总队发 [2020]75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实施包容审慎执法“三张清单” (试行)》(昌州环发[2021]79号)审慎采取限产、停产等处罚措施。创新执法手段,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的差别化监管要求。
5.树立公正廉洁良好形象。主动公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权责清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靠前服务企业,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等问题,坚决禁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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