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准东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过程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准东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准东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专家库的设立、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动态管理、信息共享、随机抽取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专家库设立与管理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党、国家和人民,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参加准东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技术服务相关工作;
(二)熟悉生态环境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熟悉生态环境保护各类技术审查要求和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状况等;
(三)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其专业或行业的情况和动态;
(四)具有中、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具备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及决策咨询经验;
(五)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核工作。
第五条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包括州生态环境局)相关专家库内专家可直接纳入。对于征集到的专家,由准东开发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如涉及的行业或专业有特殊需要,库内现有专家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时,可定向邀请专家,由准东开发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更新。每两年进行一次信息更新和调整,及时公布调整结果。对不再符合入库条件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专家,应当及时清理出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审批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独立发表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审批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抵制或依法检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不弄虚作假;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廉政纪律,自觉接受准东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管理;
(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审批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遵守回避规定,与审批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接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和任务后,应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客观公正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信原则。处于失信约束期的专家,不得选取使用。
(二)随机原则。一是对各专业领域专家子库的专家进行编号,原则上以随机方式选取专家为主。二是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随机抽取加定向邀请相结合的方式选取专家,其中定向邀请需按照专家编号逐项邀请,且一轮次内不得重复(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的选取参照《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新环评估发〔2021〕1号)执行)。
(三)轮换原则。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同类专业技术服务活动。特殊技术专家除外(如核与辐射等)。
(四)优先使用原则。经专家使用方评估专家业务能力突出者,将优先选择使用。
第十一条 专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进行提醒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审批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与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且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审批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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