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东开发区酒类商品经营者: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饮酒对其身体发育及性格塑造都会造成不良影响。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给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此我们倡议:
一、酒类商品经营者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和主体责任,主动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绿色的生活环境,建立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管理制度,积极宣传未成年人饮酒的危害性,共同引导未成年人远离酒类商品,倡导科学健康生活。
二、商场、超市、酒类专卖店、便利店、宾馆、餐饮店等有酒类商品销售的经营单位,自觉履行义务,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主动做到不向未成年人售酒。
三、不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开设酒类销售网点。
四、如发现向未成年人售酒等违法违规问题,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少年强则中国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帮助未成年人远离酒类产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在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准东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3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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