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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 2026-08-19 16:53:19 来源:国家级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 号)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10 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且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相应奖励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应当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发放奖励资金。 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举报事项,依法开展核查工作。

第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查处结案,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投诉,或者举报人购买涉嫌违法商品、服务后进行投诉、索赔,同时附带举报的;

(四)举报线索已经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其他渠道公开;

(五)举报人以引诱、欺诈等方式故意制造违法事实进行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奖励情形的。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有效举报线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第一名有效举报人奖励。联名举报的,奖励资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举报人提供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案件罚没款金额 5% 给予奖励,最低 5000 元;无罚没款案件固定奖励 6000 元。   

(二)二级举报奖励。举报人提供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案件罚没款金额 3% 给予奖励,最低 3000 元;无罚没款案件固定奖励 4000 元。

(三)三级举报奖励。举报人提供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基础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大体相符。按案件罚没款金额 1% 给予奖励,最低 1000 元;无罚没款案件固定奖励 2000 元。

第十一条 每起案件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 100 万元,根据本细则第十条确定的标准测算奖励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按照 100 万元发放。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收到司法判决文书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结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条件初审,填写举报奖励审批相关文书。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书面申请启动奖励,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收到奖励申请,完成内部初审后,拟定奖励等级、奖励金额,填写《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连同《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审批表》(涉嫌犯罪移送案件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司法文书)、举报人相关材料,提交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场监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 单笔拟奖励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办案机构完成前款审批后,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批。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拟发放举报奖励,财务机构以本局名义函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时限可延长 30 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奖励等级、金额审定批准后,办案机构 10 个工作日内制作《奖励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案件有功人员通知书》送达举报人。 无法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满 60 日视为送达,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卷。

第十七条 实名举报人收到通知书起 30 个工作日内,本人持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同名银行卡复印件到办案机构办理申领。委托他人代办的,另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件。 匿名举报人凭身份代码、举报密码、本人银行卡信息核验身份领取;委托代领的,同样提交授权委托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材料,视为主动放弃奖励;确有特殊困难,可申请延长,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举报人提交材料后,办案机构 5 个工作日内整理全套资料移交财务机构,由财务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奖励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资金到位后,市场监管部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

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不符合奖励条件、决定不予奖励的,办案机构自奖励申请收到或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审查,书面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五章 内部举报人举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内部举报人,指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等行业领域内部从业人员举报所在单位重大违法行为。包含在职员工、一年内离职人员、业务合作方、临时聘用人员。 内部举报人能够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业务关系证明,举报经查实的,可在本细则第三章对应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不高于 15% 奖励比例;无罚没款案件,统一按照三级无罚没固定奖金标准上浮发放,一级举报 6000 元、二级 4000 元、三级 2000 元。

第二十三条 内部举报人奖励审批、送达、申领、发放流程适用本细则第四章全部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建立保密档案,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严禁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相关线索来源。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举报人信息。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依规追责: (一)伪造材料,协助他人冒领奖励资金;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专人负责奖励档案归集,一案一档,举报记录、审批文书、送达凭证、身份证件复印件、资金拨付凭证统一归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财务机构每年填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汇总清单,报送纪检监察机构备案。纪检监察机构适时抽查资金发放情况,办案、财务机构配合。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骗取奖励,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追回奖金;捏造事实诬告、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 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举报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 年 12 月 26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新食药监稽〔2017〕11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