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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6-03-05 18:07:35 来源:国家级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2025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17号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播电商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或者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市场监管总局

本办法所称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市场监管总局

本办法所称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电商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际运营他人直播间的,也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直播间运营者的相应义务。市场监管总局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或者服务宣传、推介活动的自然人。市场监管总局

本办法所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机构。市场监管总局

第三条 从事直播电商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营造良好直播电商生态。市场监管总局

第四条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鼓励创新、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营造有利于直播电商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

第五条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直播电商领域消费争议。市场监管总局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

鼓励消费者组织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

第二章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第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账号注册注销、平台内交易行为规范、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以及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管理等机制。市场监管总局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直播电商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营造良好直播电商生态。市场监管总局

第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则),明确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醒相关主体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市场监管总局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规则中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市场监管总局

第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提供其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市场监管总局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直播间运营者在直播营销人员首次直播前,提供经核验无误的该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对直播间运营者履行核验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并进行监督。市场监管总局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制度,不得为与真实身份不符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市场监管总局

第九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下列身份信息:市场监管总局

(一)已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直播间运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直播账号等信息;市场监管总局

(二)未办理经营主体登记的直播间运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直播账号等信息;市场监管总局

(三)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信息。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培训机制,每年对直播营销人员开展培训;在为首次从事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营销人员提供直播服务前,应当组织开展网络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品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规则等方面的培训。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接受培训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参加培训。市场监管总局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学习网络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一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直播间运营者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规模、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以及其他指标,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其中,对关注用户多、交易规模大、直播营销人员影响力强、多次出现违法行为或者从事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管理措施。市场监管总局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直播间运营者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将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共享或者通报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等信息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二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制度,明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暂停直播、限期停播、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的具体情形、程序以及相应的救济途径。采取处置措施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有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经调查核实,将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法情况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平台规则,及时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市场监管总局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保存有关记录,依法及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报告,并作为评价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规情况的参考。其中,采取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列入黑名单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同时向平台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制度,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直播管理专业人员,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动态监测,对直播中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处置措施。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四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平台规则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行政法规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市场监管总局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将相关主体列入黑名单的,应当及时告知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列入黑名单的具体期限以及相应的申诉途径;相关主体提起申诉的,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必要的复核,客观公正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主体。市场监管总局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主体的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通过更换账号、重新注册账号等方式逃避惩戒;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届满的,应当将其移出并同步解除相应的处置措施。市场监管总局

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共享黑名单相关信息,对相关主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五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直播间运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技术手段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交易信息应当包括直播账号,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视频回放记录、直播互动信息,消费者订单形成时的商品或者服务详情页面快照、客服记录、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信息。上述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七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交易记录等必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九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市场监管总局

第二十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采取必要措施识别、防范和处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平台投诉机制的行为。市场监管总局

对于投诉集中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管理措施。市场监管总局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将核查属实的投诉情况作为评价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规情况的参考。市场监管总局

第二十一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如实提供有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等。市场监管总局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开展调查,发现上述主体通过实际经营地址、经常居住地址无法联系的,应当及时通报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市场监管总局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醒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市场监管总局

经提醒,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仍不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平台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市场监管总局

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更新相关信息后,可以根据平台规则,向平台申请解除处置措施。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收到申请并核验无误后,应当及时解除处置措施。市场监管总局

第二十三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采取处置措施的,应当对受影响的消费者的相关订单处理、售后服务、消费纠纷解决等作出妥善安排,协助消费者进行维权。市场监管总局

第二十四条 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直播电商活动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应当根据其具体服务内容,依法履行本章规定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身份核验及登记、有关信息报送、违法行为处置及报告、交易信息保存、协助消费者维权和配合监管执法等相应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市场监管总局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市场监管总局

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名称、经营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在直播账号信息主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真实有效的姓名、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

直播间运营者依照本办法公示信息的,应当同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展示账号相关信息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直播间内显著位置展示前款规定的公示信息、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规格、价格、售后服务方式,以及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立健全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核验、风险控制、售后保障等制度,确保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核验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所属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并及时核验更新,保存相关记录备查,确保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真实有效。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在每次直播前将核验无误的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报送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市场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加强对直播间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三十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对直播营销人员的直播营销活动进行事前合规审核,明确直播营销活动的范围、方式和要求,防范直播营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从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电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并且在直播间内显著位置展示相关许可或者备案信息。

第三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明码标价义务,在直播间内显著位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展示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信息,不得在直播中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误导性价格标示等。

第三十三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商业诋毁、不得销售或者提供违法商品或者服务等。

第三十四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假冒他人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第三十五条 直播间运营者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音频等开展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在直播间内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第三十六条 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福建商务厅

第三十七条 直播营销人员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福建商务厅

第三十八条 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第三十九条 直播营销人员以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名义进行直播活动的,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对直播营销人员的直播营销活动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福建商务厅

第四章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在与直播间运营者的商业合作以及直播选品中履行必要的核验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且不得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四十四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完善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机制,核验直播营销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经常居住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与直播营销相关的专业资质、职业职务等身份信息。市场监管总局

第四十五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直播营销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直播营销人员违法行为处置制度,对发现的直播营销人员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市场监管总局

第四十六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市场监管总局

第四十七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等监管执法活动,如实提供有关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信息、直播营销活动记录等。市场监管总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其掌握的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与直播间运营者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市场监管总局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对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市场监管总局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市场监管总局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市场监管总局

(三)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有关的电子数据;市场监管总局

(四)询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市场监管总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市场监管总局

第五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发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市场监管总局

第五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主体实施信用监管,将其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抽查核查结果、行政处罚、存续状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市场监管总局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公示。市场监管总局

网信部门依法将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相关主体列入互联网严重失信名单,并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市场监管总局

第五十二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对其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场监管总局

(一)多次被消费者投诉或者举报的;市场监管总局

(二)涉嫌违法的直播电商活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市场监管总局

(三)未及时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市场监管总局

(四)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管总局

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直播电商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对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相关经营主体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数据、技术支持和协助,并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市场监管总局

第五十五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场监管总局

第五十六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场监管总局

第五十七条 直播间运营者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信息展示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直播间运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直播营销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条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妨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监管执法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直播电商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