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于2025年2月7日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规定的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内容如下:
首违不罚清单(8种)
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散装熟食销售除外):需满足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2.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实际具备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需满足相关规定。
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非主观故意等原因。
5.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包括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6.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属于食品经营环节。
7.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主体生产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或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过程控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规定: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8.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轻微免罚清单(4种)
1.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非主观故意,如果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2.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食品未售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如果是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3.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属于食品经营环节;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如果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4.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两个《清单》明确表示,所有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违法行为必须满足共同的免罚条件:
初次违法条件:初次违法(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需要立即自行改正或者责令改正期间改正。轻微免罚则需要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以及立即自行改正或者责令改正期间已经改正。
免于处罚后义务: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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