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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科技创新奖励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4-24 17:19:25 来源:昌吉州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各县市、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昌吉州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昌州科字〔2026〕10号),我局制定《昌吉州科技创新奖励奖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州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24日


昌吉州科技创新奖励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助力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昌吉州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地、纳税地均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符合本细则规定奖励奖补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等。

第三条 本细则涵盖的科技创新奖励奖补事项包括:科技成果技术交易奖补、创新平台建设奖励、创新创业大赛奖励、企业研发投入奖补、规上企业实现“有研发投入、有研发机构、有发明专利”(以下简称“三清零”)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第四条 申请奖励奖补的主体,不得有失信行为,未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无重大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税收征管等领域的违法违规记录。

第五条 奖励奖补资金由受奖励奖补单位安排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研发活动、成果转化、人才引育、平台建设运行等与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章 科技成果技术交易奖补

第六条 本项奖补的对象为通过技术交易吸纳先进科技成果并在昌吉州内实施产业化落地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作为技术受让方,与技术出让方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且合同已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

(二)技术交易合同约定的款项已实际支付完毕,不存在关联交易、虚假交易等套取奖补资金的情形;

(三)交易对应的科技成果已在昌吉州内完成转化应用、实现产业化落地,具备实际生产经营或经济效益产出。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按技术合同实际完成支付的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补,单个技术交易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年度内获得的本项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按照企业申报、县市初审、公示、集中兑现的程序进行,由州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限、材料要求等事项,经县市(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州科技局复核后,在昌吉州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州科技局下达奖补资金计划,按照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完成资金拨付。

第三章 创新平台奖励

第八条 创新平台奖励范围和金额:

(一)国家级创新平台。对由科技部验收通过的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获得科技部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获得科技部认定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公共算力开放创新平台、国家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二)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对由自治区科技厅验收通过的新疆实验室、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获得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自治区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概念验证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本项奖励实行“免申即享”,州科技局根据科技部、工信部及自治区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创新平台验收通过或认定文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形成拟奖励名单,下达奖励资金计划,按照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完成资金拨付。

第十条 本项奖励每年集中兑现一次,符合条件的单位因政策衔接等原因错过当年兑现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追溯期不超过1年。

第四章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

第十一条 本项奖励对象为在昌吉州创新创业大赛中获评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

第十二条 本项奖励实行“免申即享”,州科技局根据昌吉州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最终评定结果确定奖励名单,1个月内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

第十三条 本项奖补的对象为纳入自治州统计部门研发经费投入统计调查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申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建立规范的研发经费投入专项台账,研发经费的归集、核算、管理符合国家统计制度、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自治区、自治州相关管理规定,如实归集企业内部研发经费,不存在与关联企业重复核算研发经费的情形;

(二)企业统计年度内经自治州统计部门最终核定的研发经费投入,较上一统计年度核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实现正增长。

第十四条 以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中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数据为基础,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数据中能够认定为研发经费投入的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的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速高于全州年度增长目标的,按增量的2%核算奖补金额。奖补资金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最高限额200万元。

第十五条 本项奖补按照企业申报、县市初审、第三方审核确定、公示、集中兑现的程序进行。由州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限、材料要求、第三方审核规则等事项;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后,经县市(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州科技局汇总后,统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核确定;依据第三方审核结果核定最终奖补金额,在昌吉州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州科技局下达奖补资金计划,按照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完成资金拨付。

第六章 企业研发“三清零”奖励

第十六条 规上非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三清零”奖励设置三类标准,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如下。

(一)申请“无研发投入清零”奖励的企业,须完成年度研发投入10万元,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申请时须提供对应年度研发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二)同时申请“无研发投入、研发机构清零”奖励的企业,除满足上述研发投入要求外,须设立自主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6万元奖励,申请时除研发投入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企业自主设立研发机构的批复文件、试验仪器清单、缴纳社保的科研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单独申请“研发机构清零”奖励的,应已享受“无研发投入清零”奖励,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三)同时申请“无研发投入、研发机构、发明专利清零”奖励的企业,除满足上述两项要求外,须获得以企业自主研发非受让取得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申请时除前两项对应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企业作为专利权人获得的《发明专利证书》。单独申请“发明专利清零”奖励的,应已享受“无研发投入、研发机构清零”奖励,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本项奖励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分级审核、社会公示、集中兑现的管理机制,由州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限、材料要求等事项,经县市(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州科技局复核后,按规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州科技局下达奖励资金计划,按照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完成资金拨付。

第七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

第十八条 对首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对再次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补。

第十九条 本项奖补实行“免申即享”,州科技局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名单,对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区分首次认定、再次认定类型,形成拟奖补名单,下达奖补资金计划,按照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完成资金拨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昌吉州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奖补资金,取消其后续申报资格,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昌吉州原有相关科技创新奖补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