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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亚新疆集团兴立发电有限公司“12·2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 2025-03-04 10:59:28 来源:准东开发区安监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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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2日1时20分许,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亚新疆集团兴立发电有限公司在巡检7#皮带4#炉E原煤仓顶部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5万余元。

2024年12月22日,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当日成立了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亚新疆集团兴立发电有限公司“12·22”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要求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准东开发区纪工委(监察组)介入事故调查。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新疆兴立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立发电)成立于2022年2月,注册地位于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烧山产业园环城西路451号附3号(火烧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HHCC316,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等。兴立发电是其亚新疆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事故责任单位概况

其亚新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亚新疆集团)成立于2023年1月,注册地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城西路451号附5号901室(五彩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C5HYQ04J,经营范围: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矿物洗选加工;选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2月21日23时45分许,兴立发电燃料运行一值班组召开班前会,主值万某某安排副值张某某和巡检工黄某某巡检7#皮带1-4#炉原煤仓间夹层是否存在煤粉自燃情况。

12月22日1时10分许,张某某和黄某某巡检完4#炉F原煤仓夹层,未发现问题。

12月22日1时20分许,张某某和黄某某手持手电筒从4#炉E原煤仓检修口沿着爬梯向下到达E原煤仓仓顶平台,2人分别由爬梯左右两侧开始巡查仓顶平台,张某某自右侧开始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张某某听到异常声响,回头查看时未看见黄某某身影,于是前往黄某某巡检区域查看情况,使用手电筒照射4#炉E原煤仓间夹层地面时,发现黄某某掉落在E原煤仓仓顶平台下方的地面上。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兴立发电一期2单元7#皮带煤仓间。

2.现场勘验情况。2024年12月23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了勘验。事故发生现场位于新疆兴立发电有限公司一期2单元7#皮带4#炉原煤仓间夹层,现场无监控视频。

该原煤仓间夹层中并排布置了6个原煤仓,分别在每个原煤仓上方的夹层顶板处(亦是7#皮带车间地面)设置了检修口,并安装有爬梯可下达至原煤仓仓顶平台。

事发地点位于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原煤仓仓顶平台距该夹层顶板约1.5米,仓顶平台无照明设施光线昏暗,只能通过手电筒观察四周情况,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黄某某坠落高度约为6.6米。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12月22日1时24分许,张某某到达黄某某坠落位置后,看到黄某某侧卧在地面,口、鼻有出血,呼喊后无应答,立即向当班主值万某某电话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并通过对讲机寻求救援。

1时27分许,二单元全能副值长白某某收到求援信息后,带领作业人员罗某某、吕某某、陈某、郭某某前往事故发生现场救援,用担架将黄某某抬到3#、4#机组汽机房消防通道,并安排罗某某拨打120呼叫救护车。

1时45分许,副厂长刘某某、燃料运行主专工耿某某将黄某某送往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分院救治。

2时21分许,刘某某拨打110报告事故情况。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兴立发电能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关负责人员能够赶往现场,组织对黄某某开展现场救援,及时拨打120呼叫救护车,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有序得当。

(五)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2024年12月22日1时24分许,张某某向万某某电话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1时25分许,万某某向一单元全能副值长陈某某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1时27分许,陈某某向二单元全能副值长白某某、副厂长刘某某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1时30分许,白某某向厂长助理余某某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余某某向厂长刘某某1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1时40分许,刘某某1向经理易某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6时10分许,易某向准东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六)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2024年12月22日2时8分许,兴立发电将黄某某送至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分院进行抢救。

2时56分许,因黄某某伤情严重,医生通知转往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

4时20分许,黄某某被转至吉木萨尔县医院救治。

5时25分许,医生宣布黄某某无生命体征。

2.善后情况。截至2025年1月1日,死者善后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

黄某某,男,白族,27岁,2024年9月18日入职兴立发电,工作岗位为普工(燃料巡检),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与规定,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65万余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分析

兴立发电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巡检人员巡检仓顶平台时未佩戴安全带,在照明不足的情况下,不慎从E原煤仓仓顶平台跌落引发事故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技术原因分析

(1)兴立发电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不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3-2009)的要求。

(2)兴立发电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间夹层照明不足,不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的相关规定,巡检人员需依靠手电筒进行巡检。

(3)兴立发电在役机组已运行12年,锅炉设备密闭性差,输煤系统、制粉系统设备老旧,导致厂房煤尘堆积严重,需人工巡检以防止煤尘自燃。

2.管理原因分析

(1)其亚新疆集团未督促兴立发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兴立发电未制定燃料运行巡检岗位安全技术规程。

(2)其亚新疆集团未落实对兴立发电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未及时发现“兴立发电长期存在的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及4#炉E原煤仓间夹层照明不足”的安全隐患。

(3)兴立发电制定的《燃料运行规程》《安全管理标准》等制度规程中,未明确规定巡检人员在巡检高处时应佩戴安全带的硬性要求;未制定可行的巡检岗位安全技术规程。

(4)兴立发电未全面辨识厂区内的安全风险,未辨识出原煤仓间夹层巡检作业过程中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风险,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5)兴立发电已于2023年1月发现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的安全隐患,但未上报其亚集团此项安全隐患,兴立发电陆续完成了1-3#炉的18个原煤仓仓顶平台加装防护栏杆的工作,但未及时完成4#炉E原煤仓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3.教育培训原因分析

兴立发电安全教育培训脱离实际,未充分结合燃料巡检岗位对新入职员工进行针对性教育培训,上岗后未持续开展实操性教育培训,巡检人员未熟练掌握燃料巡检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不清楚高处作业基本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巡检人员对巡检现场存在风险隐患认识不足。

(三)事故性质认定

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亚新疆集团兴立发电有限公司“12·22”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巡检人员未佩戴安全带进入临边防护栏杆缺失、照明不足的E原煤仓仓顶平台巡检,不慎失足从高处坠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单位迟报事故。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新疆兴立发电有限公司

1.兴立发电制定的《燃料运行规程》《安全管理标准》等制度规程中,未明确规定巡检人员在巡检高处时应佩戴安全带的硬性要求;未制定可行的巡检岗位安全技术规程。

2.兴立发电未全面辨识厂区内的安全风险,未辨识出原煤仓间夹层巡检作业过程中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风险,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3.兴立发电未及时完成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4.兴立发电未充分结合燃料巡检岗位对新入职员工进行针对性教育培训,上岗后未持续开展实操性教育培训,巡检人员未熟悉掌握燃料巡检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5.兴立发电迟报生产安全事故。兴立发电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在1小时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准东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迟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二)其亚新疆集团有限公司

1.未督促兴立发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兴立发电未制定输煤巡检岗位安全技术规程。

2.其亚新疆集团未落实对兴立发电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未及时发现“兴立发电长期存在的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及4#炉E原煤仓间夹层照明不足”的事故隐患。

六、行业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准东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监管电力企业16家,2024年共检查电力企业94次,发现隐患1795项,下发执法文书94份。其中对兴立发电检查7次,重点对汽机、锅炉、脱硫、除尘、电气及消防系统、氢站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发现隐患122项,均已整改完毕。

准东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未严格按照《准东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质效和能力水平不高。准东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虽在兴立发电公司安排了驻企监管人员,但驻企监督检查未形成系统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工作机制,未能有效指导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对兴立发电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作业环境照明不符合规定的隐患失察,未督促企业全面辨识燃料运行巡检岗位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管控措施,未及时督促兴立发电发现并消除巡检人员在巡检原煤仓仓顶平台巡检时未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黄某某,兴立发电燃料专业巡检工,安全意识淡薄,在巡检未加装防护栏杆的原煤仓仓顶平台时未系挂安全带,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建议行政处罚人员(11人)

1.童 某,其亚新疆集团总经理,全面负责其亚新疆集团安全生产工作,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兴立发电长期存在的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及4#炉E原煤仓间夹层照明不足的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童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李  某,其亚新疆集团安全环保部部长,负责安全部安全生产工作,未全面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发现兴立发电长期存在的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的事故隐患,检查发现4#炉E原煤仓间夹层照明不足的隐患后未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李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代某某,其亚新疆集团安全部副部长,负责安全部安全生产工作,未全面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发现兴立发电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的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代某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白某某1,其亚新疆集团专职安全员,负责兴立发电所有区域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未全面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发现兴立发电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的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白某某1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易  某,兴立发电经理,全面负责兴立发电各项管理工作,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根据输煤巡检岗位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未辨识出原煤仓间夹层巡检作业过程中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风险且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对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巡检路线照明不足等安全隐患失察。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易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易某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在1小时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准东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是迟报事故的责任人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易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6.李某某,兴立发电厂长,协助做好兴立发电各项管理工作,并负责做好项目部各项管理工作,未全面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根据输煤巡检岗位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未辨识出原煤仓间夹层巡检作业过程中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风险,且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及时排查消除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巡检路线照明不足的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李某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王某某,兴立发电副厂长,负责做好兴立发电技术设备各项管理工作,并负责做好项目部技术设备方面管理工作,未全面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的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王某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8.刘某某,兴立发电副厂长,负责做好兴立发电运行方面各项管理工作,未全面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根据输煤巡检岗位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未辨识出原煤仓间夹层巡检作业过程中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风险,且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及时消除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的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刘某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9.余某某,兴立发电厂长助理,负责做好兴立发电安全、环保、行政、综合管理处各项管理工作,未全面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根据输煤巡检岗位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未辨识出原煤仓间夹层巡检作业过程中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风险,且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及时排查消除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巡检路线照明不足的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余某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0.唐某某,兴立发电厂长助理,协助做好兴立发电运行方面各项管理工作,未全面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根据输煤巡检岗位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规程,未辨识出原煤仓间夹层巡检作业过程中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风险,且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及时排查消除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巡检路线照明不足的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唐某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1.杨某某,兴立发电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协助综合处处长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兼汽机、燃化安全专工),未全面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辨识出原煤仓间夹层巡检作业过程中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风险,且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及时排查消除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巡检路线照明不足的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杨某某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8人)

1.许某某,兴立发电运行处燃运副专工,负责做好兴立发电燃料运行方面各项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黄某某未佩戴安全带在无防护栏杆的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巡检发生高处坠落的事故隐患,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2.游某某,兴立发电检修处锅炉检修专工,负责做好兴立发电锅炉维修方面各项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的事故隐患,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3.耿某某,兴立发电燃料专业输煤运行主专工,全面负责燃料运行各项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黄某某未佩戴安全带在无防护栏杆的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巡检发生高处坠落的事故隐患,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4.吴某某,兴立发电汽机、燃化安全专责,负责燃化运行与检修、汽机运行与检修和化学运行,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黄某某未佩戴安全带在无防护栏杆的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巡检发生高处坠落的事故隐患,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5.何某某,兴立发电安全员,负责汽机、化学、燃化、燃料运行现场的安全监督和检查,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黄某某未佩戴安全带在无防护栏杆的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巡检发生高处坠落的事故隐患,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6.白某某,兴立发电燃料运行二单元副值长,负责一期3#、4#主机的运行操作及调度、事故处理,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黄某某未佩戴安全带在无防护栏杆的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巡检发生高处坠落的事故隐患,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7.万某某,兴立发电燃料运行一值主值,负责1#至4#机组的当班期间燃料运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黄某某未佩戴安全带在无防护栏杆的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巡检发生高处坠落的事故隐患,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万某某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8.张某某,兴立发电燃料运行一值副值,协助主值做好各项工作,未及时制止黄某某未佩戴安全带在无防护栏杆的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开展巡检工作,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张某某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报准东安监局。

八、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新疆兴立发电有限公司

兴立发电未制定燃料运行巡检岗位安全技术规程,未落实安全生产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辨识出原煤仓间夹层巡检作业过程中存在高处坠落的安全风险,未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未及时消除出“一期2单元7#皮带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存在设计缺陷,未加装临边防护栏杆;4#炉E原煤仓间夹层照明不足”的安全隐患,是事故发生单位。

兴立发电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准东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及准东开发区安监局报告,存在迟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是迟报事故的责任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兴立发电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其亚新疆集团有限公司

其亚新疆集团未落实对兴立发电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督促兴立发电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及时发现兴立发电长期存在的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加装防护栏杆的安全隐患,是事故责任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建议由准东开发区管委会(安监局具体实施)对其亚新疆集团违法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九、对行业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准东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准东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未严格按照《准东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电力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管质效和能力水平不高。未能有效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对兴立发电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作业环境照明不符合要求的隐患失察,未督促企业全面辨识燃料运行巡检岗位的安全风险和制定管控措施全面管控巡检过程中的风险,未及时督促企业发现并消除巡检人员在巡检原煤仓顶部时未佩戴安全带的事故隐患。

建议准东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向准东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邱某某,中共党员,准东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二级主办(安监科科长),负责统筹协调经发局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监管企业全面辨识燃料运行巡检岗位的安全风险并制定管控措施,未落实对兴立发电的监督管理职责,未督促兴立发电及时消除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作业环境照明不符合要求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李某某1,准东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五级主办(经发局驻其亚安监站站长),负责其亚新疆集团内部各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未落实对兴立发电的监督管理职责,未及时督促兴立发电消除4#炉E原煤仓仓顶平台临边未设置防护栏杆、作业环境照明不符合要求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建议准东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准东开发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问效考核,建议将准东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相关责任人移交准东开发区纪工委(监察组)进行处理。

十、防范措施建议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内部本质安全。

其亚新疆集团和兴立发电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大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兴立发电有限公司要大力开展工艺设备升级改造,主要聚焦锅炉设备老旧密闭性差,输煤系统、制粉系统漏粉、积粉严重,原煤仓、电除尘器、煤粉管、磨煤机、锅炉渣井等加装密封装置设备改造,煤仓间、原煤仓等加装温度检测设备,通过更换一批老旧设备、升级一批老旧工艺,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不断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完善各类操作规程。

其亚新疆集团和兴立发电要进一步加强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及时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亚新疆集团针对全集团的巡检路线、巡检内容、巡检方法等内容进行梳理,辨识必要性和风险,确保指导员工安全、规范巡检。加强危险因素辨识及风险分析,严格落实风险对策及措施,强化关键工序、环节的技术检查与安全控制,把各项公司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三)全面增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兴立发电要进一步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同时扩大特种作业人员比例,确保全员持证上岗;结合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重点针对岗位安全风险、岗位操作技能、现场处置措施强化企业一般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建立完善“师徒制”培养模式,在新员工入职培训和平时教育培训中要根据实际岗位有针对性加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培训,逐步加强岗位实操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高员工事故隐患的辨识和防范能力,从源头和根本上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大行业监管和执法力度。

开发区各行业监管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不断强化安全生产“一把手”工程,深化“一岗双责”,将每一家企业监管责任落实到领导、科室和具体岗位,形成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组(站)长到一线监管干部层层落实、齐抓共管工作格局。以企业工艺技术路线图为指引,提高检查覆盖面,不遗漏死角,不放过隐患,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同时,紧盯问题隐患多发频发的环节、场所重点查、反复查,紧盯隐患治理,逐一拉出清单,落实闭环管理,坚持严管重罚“零容忍”,对工作认识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监管人员强化执纪监督,从严从快从重处理。